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1-10-27 09:2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10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需要,组织选送部分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学习、学术交流或访学等短期支出业务。

第三条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力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要科学合理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此计划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并经财务处审核是否有年度经费预算方可实施。

第六条 每次出国(境)培训或学习、考察访学前均要制定出行计划,履行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明确责任,要谁派出、谁负责。应因事立项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前要有明确任务、目的或课题,报项目计划主管部门。结束返回后应有结题报告或总结汇报的书面材料,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七条 报批程序:

1、            出国人员填写《出国(境)审批表》(表格模板见附件)一式两份,如组团出行由主管负责人填写审批表。请详细填写出国项目、内容、人数、路线、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天数、预计经费额度等内容;

2、            计划部门(国际交流处或人事处)即项目资金负责部门,审批是否有年度出国计划,并注明项目名称和资金来源;

3、            财务处审核是否有经费预算;

4、            以上程序完成后由主管院长签批;

5、            报项目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 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 是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 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 是指出国人员在车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 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地租用、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需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 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二)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量购买国内航空公司往返机票。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批同意。报销时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三)   交通工具:院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   出国人员国外(境)出访、培训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出国(境)访问、培训人员根据出访、培训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原则上统一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凡需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党政办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财务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六条 出行任务结束归国后,应在返回后的一周内到财务处报账。报账时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上发票及相关有效票据和《出国(境)审批表》(如承对方邀请,还应附邀请函或通知等相关文件),如发票金额为外币,请按发生当日牌价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报销单上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财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报销的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及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规范票据及超标准、超预算部分开支,不得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教职工国(境)外访问、培训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学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职工国(境)外访问、培训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具体执行标准见后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出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出国业务的,可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或地区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这之日起实施。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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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因公临时出国(境)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出国(境)审批表》

 

                           

 

 

 

 

 

 

 

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时间: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出国人员姓名

 

出行项目(培训、学习、考察或交流等)

 

出 行 内 容

 

 

 

停留国家名或地区

 

出行日期及返回日期

 

国外停留天数

 

出 行 路 线

 

出国预算金额

 

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

 

主管院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