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院采购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把廉政关口,倡导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学院采购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院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采购程序办事。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相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采购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特别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关口前移。
二、各级领导干部及党员应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廉政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插手干预采购工作。
三、学院各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增强抵御岗位风险的能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
四、学院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逐级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严格执行采购有关法规和规定,健全采购工作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应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强对关键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坚持双人操作。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作出的决定。
2.不得违反规定向采购管理部门制定供应商,干预采购招标工作。
3.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采购资金;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干预采购报销报账活动。
4.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采购工作情况和信息。
5.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供应商和他人谋取利益。
6.不得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供应商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7.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馈赠,无法拒绝的,应到学院纪委登记、上交;不准参加供应商安排的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8.不得违规收受供应商的回扣、手续费,不准接受供应商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名义提供的酬金。
9.不得在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学院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0.不得向供应商介绍自己的亲属从事与供应商有关的采购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形式接受供应商的利益输送。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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