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产品、图书、医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除突发原因造成的紧急采购外,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如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报批手续),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研究与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采购项目的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及制度落实情况;
(四)对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保处主要负责人、基建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上海市等各级政府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拟订学院年度采购计划。
(三)组织和实施招标工作。
(四)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委负责对学院的采购与招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八条各项目采购单位是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预算,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审定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
(二)负责采购项目实施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参与采购文件制定及技术释疑;
(三)负责每个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等具体实施过程。
第九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是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做好采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各单位的采购计划申请;
(二)指导和协助基层各单位进行采购项目的询价、预算编制、采购项目申请和计划的规范制订和相关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和计划审请的审核,汇集编制年度学院采购计划及财务预算。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年度采购计划实施的监督及验收。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货物采购中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产品的采购进行管理和服务;
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工程采购、服务采购以及货物采购中的图书、医药品采购进行管理和服务;
财务处负责对所有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执行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
各采购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需求拟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申请,按规定报学院审批。
采购项目按专项管理办法通过以下渠道申请:
(一)使用政府扶持资金的专项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纳入政府扶持资金专项提出申请并上报学院统一审批;
(二)使用学院自有资金的采购项目在学院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期间纳入各单位上报学院预算申请时一并上报财务处,并将采购计划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之职责分工规定分别单独报资产管理处或后勤保卫处。
第十二条 采购审批
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受采购申请后,对各单位采购申请进行初审,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学院统一审核:
(一)使用政府扶持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学院相关规定审核;
(二)使用学院自有资金的采购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后提交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按《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之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获得批准后,可在批准内容和经费限额内按《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经费达到规定数额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向资产管理处或后勤保卫处提出招标申请。
(二)接受申请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采购单位共同完成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招标办法)之规定向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要求,由该小组组织实施招标程序。
(三)须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洽谈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经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签订。
(四)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完成资产登记、入库等相关程序后办理报销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原因产生的紧急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向分管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实施紧急采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实施采购项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报账,违者承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各相关规定有悖本办法的予以废除,按本办法之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