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2016年9月修订)
日期:2017-06-13 20:28:25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14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

为帮助我院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食其力的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院全日制学历高职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家庭经济困难。

4、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5、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1、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4、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学生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必须为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书面同意书必须是原件,同意书上必须有父母双方签名,缺一不可。

2、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注意:必须为乡、镇、街道一级相关民政部门的盖章,居委会、村为其下属机构,其盖章不认可。)

4、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5、借款合同需填写家庭详细住址、邮编,父母身份证号码、手机、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等信息,请在签约前准备好上述信息。

四、贷款申办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借款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30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3、学生带齐相关资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

4、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5、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银行卡。

五、贷款的还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1日开始偿还,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2、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3、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

六、贷款的违约

1、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4、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助学贷款的代偿

1、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2015年起提高至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2、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2014年起提高至8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3、从2015年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4、具体事宜,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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