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6年9月修订)
日期:2017-06-13 20:27:51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1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助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院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参照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二档。

第三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本院的认定工作。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

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与各系党支部书记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管理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20%)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求有住宿生代表)。

第五条  获助条件

1、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以上;

2、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4、生活简朴;

5、本人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本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经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经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填写“系审核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填写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义的,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如疑义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第九条  公示通过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把《困难学生汇总表》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简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伙食、购买必须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院方的跟踪考核,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的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主动向学院或者学生处说明,退出评选、或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3)中途退学;

(4)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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