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条例(2016年9月修订)
日期:2017-06-13 20:29:53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30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为了营造一个整洁美观、洁净卫生、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文明健康的生活区域特制定我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学生宿舍区的居住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主要场所,是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的面貌是学校校风建设的组成部分,能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条  宿舍实行开放式管理、学生自律管理、辅导员(班主任)思政工作进宿舍。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美观、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服务于学生成才过程中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章  宿舍的类型、基本条件和收费

    第三条  学生宿舍每室一般住4-6人。

    第四条  宿舍基本条件:

  1、宿舍根据居住人数配有床铺等必要家具。每层楼面设有公共盥洗室。(青浦校区宿舍内设有独立卫生间,不设公共盥洗室)。

  2、宿舍为每位居住人员配备成套家具,公寓根据房型配套建成厅、卫生间和冲淋房。

  3、宿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熄灯后保持公共场所的照明,遇到停电时有应急照明。

    第五条  各类宿舍严格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三章  宿舍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宿舍工作管理委员会。宿舍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组成,委员会研究学生宿舍建设对学生成才和学校发展的影响,协调各部门认真执行本条例。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下设宿舍管理组。负责宿舍的调配、家具管理、水电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常规检查和服务等工作,常设值班室和报修点。每幢学生楼由专门的管理员负责,根据服务工作量多少配值班员、保洁员若干名。

    第四章  宿舍住宿制度

    第八条  入住者须签订《住宿承诺书》后才能入住学生宿舍。

    第九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客住宿。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及私配钥匙;不得将本室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由宿舍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负责调换门锁或配钥匙,遗失钥匙者承担配钥匙的费用。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宿舍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十一条  住宿者须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清洁卫生和环境舒适, 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须关门、关窗、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的生活规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宿舍实行统一熄灯,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22:00,周五、周六23:00。宿舍大门采用门禁系统,遇到特殊情况而晚归的学生,应向宿舍值班员出示学生证、登记晚回宿舍的原因和进宿舍的时间。节假日期间参照双休日的规定时间,其他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宿舍来访会客,须在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宿舍,离去时应到值班室办理注销手续。值班员严格管理,不准他人私自进入宿舍。

第五章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为入住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静、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勤奋求实的学风,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第十六条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美化宿舍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营造团结和睦的宿舍氛围、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争创星级样板寝室等。

    第十七条  住宿者应养成良好的作息和卫生习惯,宿舍内坚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室门边,一份交宿舍管理员,值日生需要在每日8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物品整齐,垃圾袋装化并倒入指定的垃圾箱内。

第六章  宿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禁止在宿舍楼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和使用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和仿真枪械,已经带来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刀具,都必须交保卫部门统一保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不准在宿舍楼内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宿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准恐吓或者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准窝藏赃物,偷窃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发现可疑人员以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必须熟悉宿舍楼建筑结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掌握基本的防火自救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好消防设施。严禁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严禁封堵安全出口:严禁随意改变防火门的常闭状态;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损毁消防器材、消防标志、应急灯、疏散标志;严禁随意启动消防警铃、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楼内烧废纸、点蜡烛、点蚊香,禁止将点燃的废纸、杂物扔向楼外;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汽炉等明火:严禁躺在床铺上吸烟;严禁乱扔烟头和把烟头扔向窗外: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落实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完整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确保宿舍楼建筑安全可靠,按建筑规范定期修缮:保持楼内供水、供电线路、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及时修理损坏的家具、电器。

第七章  宿舍用水用电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住宿者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自觉随手关灯、关水龙头,发现电路、灯具、水管、水箱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杜绝浪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限量提供用电服务,凡每住宿者每月免费使用5度电,超出部分按每只电表由表内所辖全体居住人员平均负担,电价按上海市供电部门颁布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八条  凡公寓中的住宿者,实行免费限量提供用水服务,每人每月免费使用3立方水,超出部分按每只水表由表内所辖全体居住人员平均负担,水价按上海市水务局颁布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宿舍电表运转有异常情况时,先切断该宿舍的电源,待查清原因处理得当后恢复供电。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处罚

    第三十条  每学期评选“星级寝室”,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同一学生其值日经检查一次不及格通知学生整改,二次不及格通知学生整改并通报学生处及辅导员,累计三次不及格开一张违纪单,并由学生处通知学生家长,满两张违纪单全院通报,并取消住宿资格。宿舍检查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测评”规定,测评分累计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直至开除学籍。造成学校和个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时,除赔偿全部损失以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私自留非本室居住人员住宿。

  2.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

  3.在宿舍中储存、藏匿、燃放鞭炮等物品。

  4.在宿舍中聚餐、酗酒、引发事端。

  5.聚众斗殴、伤害他人。

  6.进行赌博活动或以各种借口敲诈他人。

  7.藏匿、观看、传播不健康的或反动的报刊、书籍、盘片、碟片及其他声像制品。

  8.传销和其他危害宿舍安全和他人正常生活、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宿舍管理部门向其本人开出“违纪单”,限令其定时整改。凡违章用电者,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和器具:该生一年内不准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本年度已经取得的各类荣誉予以撤销,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造成学校和个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赔偿全部损失以外,根据情节,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私自调换宿舍或侵占他人宿舍。

  2.损坏宿舍设施、家具。

  3.在宿舍区域从事传销、经销等商业活动。

  4.在宿舍内私自调换或侵占他人使用的家具。

  5.拒绝、刁难和妨碍他人住宿。

  6.不服从宿舍管理部门住宿安排、干扰、阻挠宿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秩序和日常卫生、安全检查。

  7.不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费、电费。

  8.向室外泼水、扔杂物垃圾。

  9.在宿舍走廊、室内溜旱冰、拍球、踢球、跳舞、高声喧哗、高声播放声像等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休息的行为活动。

  10.熄灯后在宿舍内玩扑克、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11.饲养宠物。

  12.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妨碍他人活动的物品。

  13.随地吐痰、乱倒剩菜、剩饭,影响公共卫生。

  14.在宿舍内乱贴、乱涂影响宿舍容貌。

  15.擅自调换宿舍门锁、私配宿舍门钥匙。

  16.私自分割宿舍、变动宿舍内的设施配置。

  17.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充电灯、微波炉、电冰箱、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取暖器等电器。

  18.焚烧纸张等物品、使用酒精灯、煤油炉、蜡烛等明火。

  19.在宿舍中烧煮食物。

  20.乱拉电线、私接灯具、电器。

    第三十四条  处分、处罚权限

  1.“违纪单”由宿舍管理负责人签署开列,报学生处备案。

  2.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由系、学生处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处罚的申诉。学生在受到处分、处罚通知后按学院申诉规定,5天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退宿、变更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退宿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家长同意、辅导员审核、报学生处和后勤保卫处批准,可以不在学校宿舍住宿。退宿或不在学校宿舍住宿的申请批准后,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再安排其住宿。

  2、退宿学生必须凭办理离宿手续表在规定的离宿日期内按时办理离宿手续并离开寝室。

  3、离开宿舍,必须保持室内及公用部位的家俱等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物品应主动配合赔款;做好卫生工作,墙上、家俱上凡所贴异物必须清除干净,若不清理就由学校派专人打扫,学生付人工费。

  4、混班住宿的学生离开宿舍前,应与相关寝室的室友就水电费等事宜达成协议并到宿管处作好笔录,离开宿舍前付清应该承担的部分。

  5、室门的钥匙、家俱上的钥匙(各二把)统一退到宿管组,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迟离寝室的毕业生,应对本室的物品及卫生负责(包括公用部位),如有未申报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并备案,否则由最后离开的学生承担责任。

  6、如发生问题不整改,并拒办离宿及离校手续、情节恶劣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住宿者在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结业、毕业和开除等离校情况下,必须办理离宿手续,由宿舍管理员验收床铺、家具后,到宿舍管理部门退还宿舍钥匙。

    第三十八条  住宿日期:自每学期开学报到日起至放假日前止。如有特殊情况须放假前二周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名同意后,提交校部审批、批准后办理假期住宿手续,然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每年六月份办理下一学年的住宿和走读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住宿时间未满一学期的1/3,退宿时可退该年度全部住宿费的1/3,住宿时间达一学期的1/3以上(含)者退宿一律不退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  已办退宿手续的学生、走读生在假期内不准继续住宿,个人行李须在放假前提取完毕,各班级也须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在放假前办理好寝室的调整工作。学生毕业一律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室内物品作无主处理。

第十章  宿舍学生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会生活部是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它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强化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围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在学生宿舍区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生活的主要职责:结合“星级寝室”的创建,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营造时代气息的宿舍文化氛围;沟通学生与宿舍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反映学生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协助宿区管理人员对各类违纪、违规形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起执行。
核发:0 点击数:3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