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报损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财产,其报废、报损工作由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
未经使用办理报废或者报损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方可申请报废、报损。
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要有原物存在,并贴有设备的标签。仪器设备丟失的,按仪器设备丢失处理,并按照《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仪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待。
对申请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报失条件
第六条 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条 仪器设备属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报废、报损处理:
1、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继续使用价值,又不能改装利用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且效率低又无改造价值,属国内淘汰产品者;
3、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4、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仪器设备严重受损,丧失主要功能,无法修复价值者;
5、国家改变标准后不符合使用者要求,不能继续使用且不能改制者;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高(一次大修超过其原价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输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有无改造价值者;
8、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八条 各单位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填写《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组成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逐一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鉴定表”内容不完整时,设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 填写“鉴定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等,不能笼统填写“质量太差,不能用”等不确切的语句。
第十条 原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鉴定,系、部领导批准,设备管理部门认可。原价值在5千元(含)至5万元的设备由实验实训室提出申请,单位组织鉴定,设备管理部门审批。5万元(含)至10万元设备,由系、部和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设备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又长期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多余闲置设备清单交设备管理部门,等候调拨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正式批准并办理消账手续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卸利用,否则,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第十三条 丢失设备不属于报废设备的范畴, 发现仪器设备的损失,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查明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损失原因和损失责任,明确事后防范措施,并书面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学院保卫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失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明确责任。保卫部门不能解决的上报当地派出所,凭当地派出所回执,方可按报废设备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 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四条 学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
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作为校内调剂处理。
1、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2、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归类收回废品库。
第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按“鉴定表”所填如实交回,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并贴有设备标签,否则不予核销账目;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手续,报分管院长批准执行。凡擅自处理仪器设备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
第十七条 凡单价在5千元以下的处置设备,报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凡单价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至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分管领导核签。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报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应将拟处置的设备进行评估,确认其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九条 报废设备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对于特别量大的报废设备应竞价处理,并接受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将作为学院设备费,统一调配使用。其中20%作为报废仪器设备的搬运费、清理费等。80%作为全校仪器维修维护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应写出事故报告,按报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因购置劣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进行,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实习实训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