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开拓教师国际视野,学习国际先进的高职教育理念与管理模式、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学校每年设立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专项经费(政府资金),选派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或深造。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论。
(二)职业院校的结构体系和专业设置。
(三)职业教育的教学建设、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的方法。
(四)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制定、课程体系构建、行动导向教学方法、“工学结合、理实一体”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质量评价方法等。
(五)行政管理干部管理与业务能力。
(六)学生管理干部和辅导员职业能力与素质拓展。
(七)优秀人才海外合作院校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深造。
三、培训对象选派原则与条件
根据学校的规划发展战略和办学特色,以上海高校分类评价应用技能型师资队伍指标为要求,实行“三优先”原则:
(一)国家级示范(骨干)专业、上海市市级特色(重点建设)和校级特色专业的教师优先选派。
(二)市级或校级优秀人才和校级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含培养对象)优先选派。
(三)学校骨干行政和学生管理干部优先选派。
四、项目类别和选派程序
(一)上级部门推荐项目
上级部门推荐项目是指国家、上海市公派的,以及由教育部、市教委等组织的出国(境)培训、进修的项目。该类项目由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等相关处室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参加及选派人员名单。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教学与管理需要由外方合作院校提出的出国(境)培训进修、学习交流的项目。该类项目按专业或课程归属由各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由外方发出邀请函,人员经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联合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三)学校组织培训项目
学校组织培训项目是指因学校发展、专业建设或师资培养需要出国(境)培训进修或学习交流的项目。该类项目由相关院系提出次年计划和人选,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联合审核确认,于每年12月底前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培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随意更改,并按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报批和实施。
培训计划得到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与培训合作单位进行磋商,确定具体行程与安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人员名单审定后,国际交流处根据具体行程安排,办理培训对象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五、出国(境)培训学习的管理办法
(一)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共同做好出国(境)培训、进修或深造的行前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通过会议、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阐明出国(境)培训(进修、深造)的任务内容、要求和有关纪律规定,了解出国(境)人员的准备情况,告知出国(境)的行程安排和注意事项。
(二)人事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出国(境)前的人事相关事项。
(三)参训人员返校后,国际交流处负责收集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培训学习有关资料、照片和培训学习小结,并按时召开成果座谈会及收取培训成果总结报告,定期编制出国(境)情况汇编材料。
六、经费资助
(一)国家、上海市公派的培训项目,如决定参加,费用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培训项目,原则上培训活动所需的学习、食宿、交通和签证等费用由学校开支,护照费用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三)特殊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附则
教职员工出国(境)培训、进修、深造的职责和待遇等相关问题,参照学校人事处教职工在职进修、培训的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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