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4-08-31 12:35:4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专项经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期完,依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6]7号)、《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08]124号)和《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的《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具有专门用途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包括经向各级政府财政申请拨付的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专项、接受外部捐赠的专项资金、学校自筹经费设立的专项经费均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专项经费实行院、系(部门)分级管理

1、一级管理设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 管理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全体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学生处和后保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下设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非独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学院专项经费管理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

院级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院内专项经费的立项和申报;

(2)负责二级(各部门专项)项目的立项审查;

(3)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包括外聘专家专项评审);

(4)负责项目的中期监督检查、项目完成的验收和后期的绩

效评估。

2、二级管理设立二级专项管理小组二级专项管理小组组长由实施各专项的系主任、(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各项目管理小组长负责确定。项目管理小组组长是本单位所有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专项管理小组的职责

(1)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本部门的立项申报;

(2)负责本部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中期检查和

监督;

(3)负责并确保本部门项目的执行进度及安全质量;

(4)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项目完成情况的自我总结评价与结题报告。

第六条财务处的职责

(1)根据学院资金情况编制专项经费总体预算,按照“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科学合理”原则,统筹适当安排校级和部门的专项经费;

(2)负责对各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3)督促各专项负责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执行进度;

(4)定期发布各专项经费执行情况;

(5)负责对各专项支出内容的审核,如与专项内容不符的或有悖国家和中央相关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6)负责编制全校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建立院内项目责任制项目管理小组组长是本部门所有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绩效奖励挂钩。

第八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项目结束应及时由院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进行评估和验收。各项目负责人要做好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和验收报告应交财务处备案,以便下一年度的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专项经费一般使用期限为一年(基本建设及指定专项除外),逾期未使用完的经费将予以冻结。对确需支付的剩余专项经费,由各系(部门)专项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院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组长批准后方能使用。专项经费结余原则上由学院收回统筹另行安排。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

1.学院要建立一级专项经费项目库项目库设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设专人负责管理。

2.各单位应建立二级专项经费项目库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信息化专项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专项进行统一实时跟踪管理。

3.学院及各部门应根据学院及本单位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目标,建立中长期建设项目,列入项目库中,分年或分期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扶持专项经费由上海市教委与学院共同管理、

监督、验收与考核。捐赠专项经费与自筹专项经费由学院自行进行预算、监督、验收与考核。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资金总额公开、项目内容公开、项目负责人公开、执行情况公开、项目结题与评价公开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的立项

1.立项的原则设立的专项内容要符合学院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院、系建设规划相结合,突出创新和特色,所立项目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具有前瞻性、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2.对经费较大的项目,应成立专家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专家组可以组织答辩。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立项。

3.专项经费的预算要有合理的计算依据,所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应有初步询价,不得虚列费用。

4.财务处要参与专项经费立项的评审,并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逐项审核。学院自筹经费的专项,财务处应在考虑学院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项目提出财务建议;

5.政府扶持资金专项,要根据上海市教委核定的总额度及对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申报的要求,充分考虑学院建设发展和各学科专业建设需求,依据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分类预算。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的审批

1.各部门申请的专项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填报专项经费申报书报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

2.学院自筹经费的专项,一般应在项目实施的上一年度由专项经费工作组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进行项目初审,通过初审后的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纳入预算一并上报,并按预算审批程序审批,未纳入预算的自筹经费专项一律不得实施。

3.政府扶持资金专项,各部门拟申请的专项先报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由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初审后,由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签发,正式上报上海市教委,待上海市教委审批通过后发文拨款。

4.捐赠专项按捐赠者的要求直接设立专项。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下达财务处在专项经费立项审批通过后,接到专项审批文件(学校自筹经费有学院立项审批文件,政府扶持资金专项有教委审批拨款文件),对各类专项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编码列入财务核算系统的预算管理中。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对专项经费执行部门下达立项审批通知书,财务处同时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用款计划拨款,正式启动运行管理。

第四章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扶持资金专项上海市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扶持民办高等教育而设立的各类经费专项。

第十七条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经费使用方向内涵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实习与实训、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学生工作等)、对学生的资助与奖励、信息化建设、安全技防、基础设施修缮、科研课题等。

第十八条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涵建设类专项用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增设软硬件设备设施、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和学科专业建设等;学生资助类专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科研课题类用于学科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改革的试验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及综合性教育教学改革等。

第十九条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按照《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要做到:“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2.政府扶持专项要确定绩效目标,突出公益性、注重绩效;

3.在每年度的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上,学院要重点考虑各学科专业建设,本着经济实效、资源集约的原则分配专项经费。

4.严格执行《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委财【2016】7号)。政府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政府扶持专项的申报及审批

1.项目立项通过后,各项目申请部门(专项管理小组)编制填报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申报表,正确详细填报申报书相关内容,并明确项目名称、负责部门及负责人、执行期、经费金额及项目预算清单等;

2.申报表报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组织评审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院长签批上报;

3.财务处负责对已同意上报签批的专项申报书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编码立项填报到网上系统,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市教委专门网站正式上报;

4.上海市教委的审批经过“二上、二下”程序后最终发文批准拨款。

第二十一条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的财务管理

1.财务处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额度并对各专项进行编码纳入财务核算系统进行预算管理;

2.负责审核每一笔专项的开支内容,定期公布政府资金专项的使用情况和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的变更管理各专项一经确立实施,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严格按上报审批的项目内容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项目内容,必须报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同意,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书》,经批准后才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操作执行人)如有变动或调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

府扶持资金专项管理规章制度,报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绩效评价与后期效益考核政府扶持资金专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做好结题报告,报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要对该项目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与后期效益考核。如该项目使用后没有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或者无绩效,应中止对下一期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其他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捐赠资金捐赠资金是指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而捐助的专项资金。如:刘浩清教育教学奖励金、明哲奖助学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助学金等。捐赠基金必须按照各捐赠者确立的专项基金专指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更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二十七条自筹资金专项经费的管理自筹资金专项指基本建设、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帮困基金、合作办学、精神文明建设专项等。

1.自筹经费的各专项经费预算除基本建设项目外基本每年一定;

2.各部门各专项的预算指标一经下达,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改变用途。

3.专项经费支出要在预算经费项目的额度内和各经费的权限内严格执行,不得超额预算和超审批权限(审批权限请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表》规定执行)。

4.如因特殊情况,专项预算额度不足时可在分管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追加经费,报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组和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资金情况报请院长批准。超出学院预算范围需追加学院预算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5.基本建设是学校用于兴建教学、生活场所及设施所设立的专项经费。此项目资金基本是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要向财务部门提供该项目的审批文件及项目工程概算及项目资金预算,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的现金流量测算资金分配表和财务预算,同时在财务核算系统设立专项列入专项管理。

(1)后保处负责基本建设专项的立项、概算、预算、招投标、监管等全程管理;

(2)财务处要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同时要对项目的工程概算、工程进度、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材料采购等要全程参与和监管。

(3)项目总负责人为院长,项目直接责任人为主管副院长。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后勤保卫处,工程款项支付审批权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6.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为职工维权、为职工服务和开展职工正常工会活动所需的费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专项经费,其中40%应上缴上海市教育工会;

(2)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由财务处与工会共同研究讨论,提出预算方案,按学院预算审批程序报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3)财务处应按学院年度预算及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拨转到学院工会银行专户,并及时向市教育工会缴纳应缴的工会经费;

(4)财务处负责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审核和管理;

(5)工会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年度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6)上级工会返还或奖励的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工会经费专户,实行预算管理;

(7)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8)工会经费的使用由工会主席审批。

7.职工福利经费专门用于特殊情况职工医疗、职工困难补助和临时性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福利待遇支出的专项经费。

(1)职工福利经费纳入学院的预算管理,由财务处按比例测算提出福利费预算额度,与学院年度总预算一同上报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职工福利经费在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专款专用,不计提,余额不结转,不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经费支出的审批权:日常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度审批,大项大额支出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签批;

(4)财务处负责审核所有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项目并付款。

8.帮困基金是按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文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金和补贴,包括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劳务费、对贫困地区学生减免的学费等。

(1)帮困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2)按照学费收入总额和当年资金实际情况提取,列入专项基金管理;

(3)帮困基金可以跨年度使用;

(4)财务处负责对帮困基金的管理与支出内容的审核和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5年5月沪工财[2015]4号《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