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创建节约型校园,加强学校实训室节能管理工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实训室安全隐患,结合学校实训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学校实训室使用的水、电、等常规能源。凡进入实训室的师生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可行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培养师生节能意识,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训室节能管理实行学校、设备管理处、系(二级学院)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保障处)是学校节能管理的总负责单位。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训室节能管理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保障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实训室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统筹解决在推进实训室节能工作中遇到的各系(二级学院)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各系(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所属实训室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结合本部门实训室的特点,建立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体系,制订本部门实训室节能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实训室日常用能的检查监管工作;
(三)负责研究本部门实训室能源使用情况,调整不合理的能源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
(四)负责及时检查、维修设备或设施,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技术改造,减少能耗;
(五)负责组织师生进行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节能意识,培养节约习惯。
第七条实训中心主任是节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实训室管理人员是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均负有对参加实训学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节能管理重点工作
第八条实训室耗能设备主要包括空调、加热设备、照明设备、用水设备和设施,以及实训室仪器设备,节能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加强此类设备的管理,合理配置,及时维护,规范行为,以达到节能管理的目的。
第九条空调设备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训室尽量少开或不开空调,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除特殊环境需求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0℃(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5℃时,不得使用空调,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闭空调。
第十条照明系统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训室管理人员根据实训室的自然光线,注意控制室内照明灯数,对实训室照明系统进行有效的分时控制;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
(二)制定寒暑假期间实训室的节能照明控制措施;
(三)对非节能灯具,积极联系后勤保障处处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节水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相关部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二)积极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并定期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实训室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的检查与管理,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处或后勤保障处。
第十二条实训仪器设备节能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训室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既节约用电又防止火灾隐患;
(二)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实训内容,减少空开或待机的耗电;
(三)对通风设备的使用要严格管理,不进行实训时,禁止开启通风设备;
(四)对高耗能、高耗水实训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制订专门的措施,做到节约使用。
第十三条实训室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闲置、多余、淘汰的设备应及时报设备管理处,及时处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教学、科研实训时要科学合理的使用仪器设备,尽可能的减少试剂、耗材的用量;
(三)实训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合理控制产生量,并按学校规定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禁止在实训室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训室使用与实训无关的一切用电设备。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能源浪费的,依据学校节能管理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在实训室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电线水管的师生员工,除没收其器具外,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实训室的节能管理工作将作为考核各系(二级学院)实训室工作的重要因素,纳入各系(二级学院)年度实训室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 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