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及校园总体规划,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修缮计划,经学院基建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基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理报建及相关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办公室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部门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功能,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二)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招投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的招标标由基建办公室择优选定招标代理单位视要求可于学院官网或“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需报建的修缮项目)的招标标严格遵照项目报建后的招投标要求执行。学院单体30万元及以下(暂定)零星装饰修缮项目每两年(或一年)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单体3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基建办公室择优选定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需按报建招标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六条 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经基建工作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名后签订,由基建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八条 合同的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办公室将合同发放到相关部门。
第九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院长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投资监理、基建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二条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办公室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需变更的,需由设计院核发变更通知到,作施工图变更,由基建办公室负责流转。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二)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设计院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方可被认可。
(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基建办公室签收,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投资监理进行价格签证,并报基建办公室及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工程款项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价费用等。
第十九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办公室发起支付流程,财务处审核,经投资监理、工程监理、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由院长签批。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办公室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付款金额可前参照总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基建办公室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基建办公室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学院相关部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出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质量的评定、存在的问题、责任及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合同约定需全面、完整地收集,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和完整,档案管理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档案资料统一由基建办公室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学院档案室存档。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基建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工程技术资料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另一份由基建办公室核对无误后交学院档案馆存档。
(三)、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须及时收集、整理,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价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三份,一份送审,一份审计结束后送基建办公室交学院档案室存档,另一份存基建办公室备查。
第七章、工程项目审价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价。审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预决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价由基建办公室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审价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价资料进行审价。委托审价的,基建办公室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价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审价单位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