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日期:2023-08-14 09:36:11  发布人:xuanchuan1  浏览量:0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1号)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 7 部门关于2023 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7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指定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保对象取得本学籍的注册大学生。

第二条  关于参保登记缴费与医保期限

(一)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二)大学生医保期限按照年度标准缴费,于次年11日至12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校内就诊

(一)在校学生凭一卡通就诊按照学校的医药采购实际价格结算

第四条 校外门急诊

(一)在校期间校外门

1.根据病情需要由校医务室开出转诊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社会保障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结算门诊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就医凭证,结算时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急诊就医,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就医凭证的,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下同。)申请报销。

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2. 寒暑假期、休学,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在开学后到学校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异地备案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具体路径: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热门服务-异地就医-自助开通,根据提示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也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支付宝小程序,进行线上备案申请。“参保地”选择为“上海市”,“就医地”选择实际就医的省市。办理成功后,异地备案立即生效。

(三)校外门急诊医疗待遇

校外门急诊医疗具体为:大学生门急诊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一)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持社会保障卡,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持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住院医疗待遇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六条  报销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费可报销范围参照上海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二)医院外配处方及自行购药不予报销。

(三)一般的面部座疮、酒糟鼻等治疗属美容范围,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其它

(一)留级和休学再复学的学生按注册学籍年度执行。

(二)以上条款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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