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2-08-18 21:38:56  发布人:xuanchuan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注重干部的全部工作和一贯表现。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要尽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校机关部处室、二级党组织、院系部、直属单位等正副职领导干部。校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正副职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言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奉献精神和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有辅导员、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中层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优先选拔任用具有多岗位工作经历的干部。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较差的地方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校部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校党委、校部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党务干部提交党委会审议,行政干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校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先进行会议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提供干部名册,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校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推荐人员范围。

(一)从院系部选任中层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分管校领导,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

(二)从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选任中层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分管校领导,部门所属党支部负责人,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确定考察对象,要充分听取校党委委员、校部领导意见。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拟任职单位正职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群众公认度不高;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

(六)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八)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中层正职拟任人选,应征求全体校党委委员、校部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

(二)拟任人选所在二级党组织对现实表现情况(含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

(六)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党务干部由校党委会、行政干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校长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或校长办公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干部人选,应在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讨论决定后,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谈话;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的副书记、副校长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八条  任职发文。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根据会议决定和公示情况发出任职决定。党群类干部由党委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由行政发文,校长署名、签发。

第二十九条  宣布任免决定后,干部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原则上达到学校确定的退休年限。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四十一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沪工商人〔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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