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10-19 10:50:53  发布人:xuanchuan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印发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卫党〔2020〕18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 在我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创新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工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管委会”),作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规划、统筹协调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学生社团管委会主任由校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团委、宣传、教师工作、学工、教务、人事、国交、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党委学工部和团委选聘具有一定专长的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参与社团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党委学工部作为我校学生社团管委会的牵头负责部门,将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职责,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社团评价及奖惩、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指导部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学校人事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构建分工协作、分类指导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学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综合成绩班级前50%内。发起成立社团应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系(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 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社团章程需符合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鉴定表(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同意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同意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八条  拟成立的社团经完成资格审查后须试运行6个月,通过成立答辩并由学校公示后,成立正式社团。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 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人员规模应符合社团性质和学校实际,在申请或年审时由学生社团管委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规模进行认定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及时对不予继续注册登记的社团和未注册登记的社团发布公告,被注销的社团和未注册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相关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原则上须在年审时同步提交,经学生社团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备案。如需变更业务指导单位,须现业务指导单位和拟变更后的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生社团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工部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每个学生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施行思政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双导师”制度。即每个学生社团配备一名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的思政指导教师和一名与社团性质相契合、具备专业特长的专业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生社团管委会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注重发挥系(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由社团邀请或由业务指导单位指派。社团指导教师人选须经该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生社团管委会备案。每位社团指导教师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期满续聘的,应根据考核情况重新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工部和人事处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中享受相同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 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未定期注册的社团成员不再具有社团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等。社团必须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本社团章程规定的管理 架构运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团成员公开,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及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 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涉及社会热点、国际交往、校外组织或人员来校参与、校外开展等的活动,须按学校要求分类报备、分级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社团管委会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三十条  党委学工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并勒令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对社团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注销,并按程序和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任何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收取成员会费,严格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通过全体社团成员大会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社团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管委会负责监督社团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的涉及募捐或收费的活动,须提前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募捐或收费的详细使用情况须及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细则,规范社团经费使用。对擅自接受赞助、进行募款或违规、瞒报募款、赞助金额的行为,坚决及时制止并勒令整改。并对经费使用违规的社团视情节严重,对社团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注销,并按程序和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推动建立学生社团“校系(院)两级”建设管理制度。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四十条  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把社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把学生社团系列表彰纳入学校评奖评优体系。

第四十一条  定期面向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及学生骨干开展社团管理、成员教育、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培训,不断提升学生社团发展水平。

第四十二条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社团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进行处罚和追责。学生社团违规违纪处理一般应包括警告、暂停活动、注销等。除勒令注销外,受到处理的社团均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受到处理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也应依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及其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组成名单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沪教卫党〔2020〕183号)的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简称“学生社团管委会”),作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规划、统筹协调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如下:

主任:校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成员: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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