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日期:2021-09-12 00:00:00  发布人:xuegong  浏览量:50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对象
取得本校学籍的注册大学生。
第二条   关于参保登记缴费与医保期限
(一)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当年的标准从学生代办费中扣除(休学学生需要购买的,由学生直接缴纳学校财务处)。
(二)大学生医保期限按每年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起,直至毕业后到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指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三条  校内就诊
参保大学生均应先在学校医务室就诊,非医务室工作时间的急诊除外。
(一)在校学生凭一卡通就诊。
(二)在校内就诊,收取医疗费总价的10%费用。
第四条 校外门急诊
(一)在校期间校外门急诊
1.根据病情需要由校医务室开出转诊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学校指定的医院就诊(嘉定校区:嘉定中心医院;青浦校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长宁区中心医院)。
2.寒暑假期间,大学生门诊必须到本市指定医院就诊(嘉定校区:嘉定中心医院;青浦校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长宁区中心医院)。
3.未经校医务室转诊私自到校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非医务室工作时间急诊除外。
(三)校外门急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学生凭转诊单、学生证及发票经审核后报销。
2.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实习期间及节假日期间的门急诊费用
门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学生凭学生证、病历卡及急诊发票经医务室审核后,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学生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学生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学生自负50%。以上报销不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治疗的费用。
3.回原籍休学的学生,门急诊费用报销需凭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经医务室审核后按上述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一)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学生均可享受住院医保。
(二)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学生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学生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学生自负40%。
(三)寒暑假期间及病休回原籍的学生急诊住院要在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并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6个月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由学校按规定汇总后到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四)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销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费可报销范围参照上海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二)医院外配处方及自行购药不予报销。
(三)一般的面部座疮、酒糟鼻等治疗属美容范围,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报销流程
(一)门急诊报销:请带好学生证、相关病历和发票前往校医务室办理。
(二)住院报销:请于出院前凭入院通知单(或住院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学生复印件前往党委学工部(处)办理。
第八条  其它
(一)留级和休学再复学的学生按注册学籍年度执行。
(二)以上条款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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