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帮助我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学历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五)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二)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四)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18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最长不超过22年。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2份,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四)家长(父、母、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五)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主姓名和公安局盖章的页面);
(六)学生家长(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七)未成年的学生自写一份贷款申请书,对家庭经济困苦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原件,A4纸张,由学生本人及父母双方签名缺一不可);
(八)学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针对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学生不需要);
(九)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十)注意事项:
1.借款合同需填写家庭详细住址、邮编,父母身份证号码、手机、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等信息,请在签约前准备好上述信息。
2.所需原件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3.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验证原件,故请提交材料时携带证件、证明等原件。
4.申请贷款学生的见证人,由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担任,主要负责学生经济情况和思想动态的掌握,监护人由学生父母担当(孤儿由直系亲属或抚养人担当)。
四、贷款申办程序
(一)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借款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30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全面性进行核实、汇总,将不具备资格和不合格材料(注明原因后)退还学生本人(不合格材料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在限期内收回);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结果通报至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银行规定将贷款申请文本材料送银行审核。
(三)银行将贷款学生审核情况反馈学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组织贷款材料合格的学生带齐材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将不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退回各院系。
(四)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银行卡。
五、贷款的还款
(一)贷款学生毕业后,要认真履行还款协议,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18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最长不超过22年。
(二)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三)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
(四)毕业后贷款未还清前,贷款学生如遇工作单位调动或家庭住址变更、通信方式变更必须与贷款经办银行及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老师取得联系,确定新的联系方式。
(五)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其入伍获得的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以及毕业后产生的利息。
六、贷款的变更
(一)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二)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学生所在系要及时上报至学校;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上报。学校负责对该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七、贷款的违约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助学贷款的代偿
(一)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二)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四)具体事宜,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院系辅导员务必通知到所带班级每位学生,对上学年已经申请过贷款的学生,一定要询问本人是否要继续申请,若要继续申请,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上学年申请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辅导员务必询问学生本学年是否能继续申请生源地贷款,若不能继续申请,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请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党委学工部(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请各系相关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若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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