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20-10-16 00:00:00  发布人:jiejianqiao  浏览量:222

202118日经学校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的前身是1993年由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等六个统战系统的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共同创建的民办中华高等职业学校,1994年民办中华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民办中华侨光职业学院(筹),1998年更名为民办中华新侨学院。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民办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上海市首批独立设置、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03年,更名为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上海工商学院并入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民办非营利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工商职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现有嘉定校区(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学校主校区),青浦校区(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565号)。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校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于1999年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原名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73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不求做大、但求做精”的发展策略,办好一所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特色鲜明、优质高效的公益性民办高职院校。

第七条  学校以创建一流民办高职院校为目标,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理想素养有境界,知识技能有特点,创新创业有实践,终身发展有潜力”的“四有”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生总规模以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业务范围: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主,并积极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

学校采取校企合作和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各教育层次、教育形式的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由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等6个统战系统的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共同举办。

第十二条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开办资金为310万元人民币,按照如下方式投入组成:香港企业家陶伯育先生捐赠200万元,其他海外人士捐赠20万元,市侨办通过海外华侨捐赠40万元,市财政局拨款50万元;上海工商学院开办资金为700万元人民币;两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后依法进行审计验资,办学积累转增开办资金为990万元人民币。2014年,学校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开办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开办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围绕“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围绕“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围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全面系统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述解读,引领广大师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委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处合署办公)、武装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大院(系部)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上级选派与内部选任相结合,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育人资源整合,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思政课程的关键作用,提升课程思政育人实效,构建“三圈三全十育人”的育人格局;

(八)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十)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进行审核;

(十一)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根据国家及本市党的建设要求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9-1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4-6人、校长1人、中共党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3人、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代表1人、校外专家1人。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除外)。

理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换届或理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上述人选及其在理事会中的职务由学校在任理事会讨论拟订,并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3日,应由理事长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

(七)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理事会秘书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兼政府督导专员参加会议。学校党委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和后勤保卫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2人。监事长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学科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学校以首饰设计与工艺、汽车运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餐旅服务与管理等重点特色专业为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根据“需、特、强”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要求,不断加强学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企业年金等。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各级工会,按程序依据法规,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设立的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制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所有投资人承诺,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作保留,且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各项成本等,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各类资助、捐赠均为公益性性质,资助或捐助者及其他继承人不能中途收回资助或捐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各类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在存续期间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章  年度检查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二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销毁印章,向业务主管单位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118日经学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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