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20-09-30 14:00:1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各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确定学校各基层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第九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各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报告应事先经过支部委员会、党员的讨论,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提交上学校党委。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十条 各院系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一般3~5人,党员院长(系/部主任)一般应同时任副书记。书记、院长(系/部主任)一肩挑的, 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设立若干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一般3~5人。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20%差额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支部、党员的充分酝酿,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并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学校党委批复同意。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委员会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六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一般提前1个月向学校党委报批。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向学校党委报批。

第三十条 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党支部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沪工商委〔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