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五、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六、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市)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七、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八、本流程自2016年9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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