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日期:2019-10-15 00:00:00  发布人:jwc  浏览量:191

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推动我院教科研活动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院学术活动咨询和审议的最高权威机构,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学院科研、咨询等学术活动进行科学决策,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教授、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一般具有高级职称的系(部)主任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产生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有效;委员会工作组成员根据学院人事变动自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产生程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包括要素:(1)职称和学历;(2)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3)学科的代表性;(4)学术成果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由科研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依据有关推荐原则提出候选人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议事表决时,委员会成员无论主任委员和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八条  议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讨论的议题或需要表决的事项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亲属相关时,本人应回避;形成重要决议时,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通过方能生效,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九条  需要审议的事项先经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再提交委员会议决。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审议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选拔或推荐学校专业带头人和学术、教学骨干提出评议性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有关学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审定优秀教学成果奖项、优秀科研成果奖项以及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五条  负责对人事处向学院提交的各级各类职称申报的校内评审

第十六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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