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新侨院〔2012〕81号
关于继续教育归口管理的实施细则
各处室、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0〕16号)等文件的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设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主管校长,落实管理责任
1、学校继续教育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精神,指定一名副校长(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协助校长主管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
2、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全院的继续教育工作。
3、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能是: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各校区、各教学系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教学系开展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
4、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5、学校内承办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是各教学系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内设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不得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统筹规划,明确定位,推进和发展继续教育
1、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
2、学校举办全脱产学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其学习期限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不以“提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全日制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套读班。
3、学校积极鼓励各承办系,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特别是在职从业人员)日益增长的“掌握知识、提高技能、提升素质”的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提高本市终身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4、学校充分发挥品牌特色和承办系的专业优势、师资和资源优势,调整充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面向社会需求,开发举办适应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需求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社会紧缺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
5、学校应充分发挥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校企合作单位优势,主动为行业(或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服务,开发行业(或企业)发展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举办地区和行业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或主动争取接受企事业用人单位的委托,举办各类任职培训和员工委托培训班。
6、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坚持业余办学形式。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面向在职从业人员,举办全业余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为社会考生提供优质的自考助学辅导服务。
7、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向上海市教委和市自考委办公室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实施和管理。
学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
8、学校及所属承办系、引进开设的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等高等教育项目,应是国外(或境外)同类大学的优质品牌课程和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项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三、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完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1、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教学系应确保完成本系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师生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应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含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
2、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教学系,需经本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同时,认真履行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发放等,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3、若有违规办学行为(或记录),应立即整改,终止其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并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4、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
⑴申报
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教学系,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报。申报材料由本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申报材料除办学申请和可行性分析外,还应包括:实际办学单位和办学人员、项目内容和性质(或层次)、教学计划和证书颁发、招生对象和招生简章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等内容。
⑵审批
继续教育学院收到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后,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办学规范性。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可,报学院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中,若存在以联合办学名义(或承包办学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情况;或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或存在以个人名义为校外各类办学机构介绍学生从中得到好处等违规行为的,继续教育学院应不予批准,并及时上报主管校长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其违规责任。
⑶备案
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审核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批复承办的教学系并登记备案。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予以集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承办系和办学负责人、项目名称、办学内容和层次(或性质)、招生对象和证书颁发等。
5、继续教育办学的过程监管和检查评估。
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应对校内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给予协调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加强办学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申报审批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6、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等)、以及与校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承办的教学系)负责编制,应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还要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统一印制并以学校名义发布,同时备案编号存档。
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及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外合作方不得以我校或承办的教学系名义印制和发布
四、本《通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以往下发文件与本《通知》相佐时,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