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对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文件精神,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校外科研经费:
(1)国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科研拨款以及研究基金(纵向科研经费)。
(2)学院各单位或个人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合同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2.学校科研经费:学院自筹资金(包括政府扶持资金)立项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取得的所有科研经费均属学院收入,纳入学院财务处按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目前归口教务处,对外以科研处名义)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结算和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科研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规范、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有权在必要时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或做出处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执行下拨经费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列支。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适用范围
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自制、改制或租用专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整理所发生的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所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交通费等。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7)合作研究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给国内、国(境)外合作研究机构及个人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的费用。合作机构(或个人)及相应需支付的金额应在项目预算中予以明确。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或国(境)外研究人员来校开展合作研究,需事先报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所涉及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物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因课题研发需要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实验室改建费等。
房屋租赁、实验室改建费用在财务报销时必须提交相关合同。实验室改建项目应当同时遵守学院《关于学院修缮项目审批与实施的管理办法》(沪工商院﹝2018〕17号文)的管理规定。
2.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管理费(仅适用横向科研项目):指承担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使用的无法单独计量的房屋、仪器设备、水、电、气、燃气等支出。学院对理工类研究课题按2%;文商类研究课题按1%收取管理费。
(2)业务接待费(仅适用于横向科研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餐饮、接待的费用。
业务接待必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款总经费的15%。
第十条 在前述各类支出中:
1.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的各级政府部门具体要求编制预算,项目经费中的各项费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2.横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到款经费的60%。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发放给参与项目的校内研究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学院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不得安排通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等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调整
1.纵向科研经费的总预算不得调整。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的变更或相关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陈述变更缘由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后,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按原渠道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审批。
纵向科研经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需对各类费用间作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缘由及预算调整方案,由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2.横向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涉及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先经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缘由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由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3.调整预算时,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只能调减,不得调增。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结余的处理
1.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不要求收回的,由学院收回统一使用。
2.横向科研经费完成结题后,结余经费中70%作为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给承担项目研究的全体研究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不低于可分配金额40%;10%上缴学院,20%上缴相关二级院系、部,作为院、系、部发展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购置的所有资产,均属学院资产,资产的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沪工商院﹝2018〕15号文)、《学院低值耐用品、实训材料和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院﹝2018〕16号文)执行,其采购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院﹝2017〕14号文)、《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院﹝2017〕15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结算、报销按学院《关于财务报销、报账若干问题的规定》(沪工商院(2017)8号)规定执行。差旅费按学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沪工商院﹝2016〕1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论文、专著等一切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知识产权发明人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享有该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和权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办法颁布前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