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集体合同(2018年度继续有效)
日期:2018-10-09 10:51:28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 浏览量:30
本合同由学校方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或“学校”)与职工方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或“工会”)代表教职工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与学校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学校和全校教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与教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与乙方依法就教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条 本合同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按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教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使教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九条 学校及教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发生教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教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有工会参加。学校应依法为工伤人员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学校工会应依法监督学校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协助学校合理安排使用学校的教职工集体福利,参加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保障计划和上海市教师专项医疗补充保障计划,以及教职工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招录教职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教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单方面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学校解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教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奖惩相关办法,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及进行修改,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教职工,按《劳动合同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违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学校对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处理教职工由学校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理教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学校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劳动合同法》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学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未续签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学校不能正常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工会主席代表教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学校应自生效之日起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并由学校和工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学校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和学校代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