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代表条件
1、系本院在职在岗,其他专职人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2、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作风正派,工作踏实,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4、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富有成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5、具有全局观念,办事公平、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6、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7、原则上能够任满一届。
二、代表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院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三、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法
1、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代表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代表中包含党政领导、教师、职工,并兼顾性别、年龄、职业等比例。
3、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是代表,选举名额分配到各有关部门选举。
4、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人数的20%左右,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女教工有一定比例。
5、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学校工会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选举部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进行选举。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票等)报送学院工会。
四、选举程序
1、以各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为临时召集人,参加选举的人数为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2、各单位选举通过记录员、监票人。
3、各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广泛酝酿的基础上,从本教职工内按照代表分配名额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4、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如获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数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5、监票人负责对本组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资格审查
对当选代表需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经党委审核,全院公示。
六、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