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专项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办法(2018年度继续有效)
日期:2018-09-13 09:11:03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  浏览量:54

 

参加市教育工会的“专项医疗补充保险”的教职工,凡在规定年度(一般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急诊费用(除挂号费)超过600元的,可以办理理赔给付。具体情况如下:

1、报销时间为学院每年集中办理两次,一般为每年9月份和3月份,需要办理的同志将资料送至工会办公室。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急诊:病例复印件(病历完整)、发票原件(注意发票上的时间要与病例上时间一致)。

(2)住院: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住院小结复印件、出院明细复印件、发票原件。

3、不能报销的情况:

(1)不符合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选编》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及非药准字的相关药品;

(2)教职工在非保险公司指定的上海市医保指定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

    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请参见服务手册。

(3)与此次诊断疾病不符、无诊断依据,无就诊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