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秋季招生考试高校招生资格
日期:2017-10-24 09:26:20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  浏览量: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普通

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部署安排,为做好2017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改革,我委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其中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工作,市教育考试院已公布《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现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2017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上 海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3月31

 

附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定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校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本市试行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于2017年4月7日之前,填写《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备案表(正副表)》(见附表1),报市教委。

2.市教委于2017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本校招生章程(核定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察。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53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考生可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17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考生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17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450分。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另外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考生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17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7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表2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强化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咨询服务。招生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市教育考试院应细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实施方案,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要着力完善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强化考场管理和考场环境保障。加大考场巡视力度,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及时、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要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教育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体育部门的协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与要求,健全与完善国家、市级、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

(四)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严肃查处加分资格审查与资格身份造假行为。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将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严肃查处考试与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针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针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