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发挥优秀大学生和先进集体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评优选优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
第三条 凡在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1、德育综合测评积分未达到A级;
2、评选年度违反学院纪律及受到处分者;
3、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4、评选年度所有科目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处组织管理,各系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市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院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在学院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领取国家助学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院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500元—35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交《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中任一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并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公示完毕。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为D级的学生将取消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六、学院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德育综合测评达A级;
4、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各门课程(含考查课)的成绩均符合综合奖学金获奖条件;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二)比例及标准
综合奖学金按照学生综合成绩班级排名评定,学生每学年综合成绩=一学年学习成绩总分×70%+德育综合测评成绩×30%,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下:
1、特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各门课程不得低于85分,每生每学年2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3%评定,各门课程不得低于80分,每生每学年12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4%评定,各门课程不得低于75分,每生每学年8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各门课程不得低于70分,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1、单科优胜奖:评选年度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六级考试分数合格;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包括二级甲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2、技能竞赛奖:评选年度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竞赛中获奖者,每生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审办法,详细布置评选工作。学生对照申请资格和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集班委会全体成员逐一对照学习成绩、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平时表现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中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班级奖学金评审汇总表(附学生各类获奖证明)及班级学习成绩排列总表交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在校园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由学院张榜公示,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九条 在成绩排列中如有取消资格情况,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如遇并列名次,则下一名次轮空,如遇最后并列名次,则发放奖状,奖励金额不可突破。单科优胜奖与技能竞赛奖可兼得。评审结束后,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七、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关心集体,爱护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6)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10%以内,体育锻炼合格。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院、系的各项教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以身作则,明辨是非,原则性强,工作有成效;
(7)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30%以内,体育锻炼合格。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2%评选。
2、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团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广泛听取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确定名单并征求系党支部书记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当选的学生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盖章后,以系为单位填写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学院领导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评审结束后,由学院统一张榜公布,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八、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
第三十一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观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成绩无不及格(不含补考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1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的良好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达A级。认真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或参加团的各项素质拓展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热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获得学校、家庭、社区的好评。
2、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除应具备优秀团员评选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规守纪,文明礼貌,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团委各项活动,关心并帮助同学,主动为班级、团学组织、学院建设做出贡献。
(2)坚持领导,积极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班团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带领同学参与团委的素质拓展活动,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并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的工作成绩。
(3)群众基础好,作风民主,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同学,关心他人,在团结带领同学参加班级、学院、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4)综合成绩在本团支部排名前30%。
3、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团支部集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定期学习党团理论知识并过好支部组织生活、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群策群力,积极投入学院各类文体活动、素质拓展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且表现突出,在学院有良好声誉,响应号召,创造性地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2)团支部集体能认真贯彻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并有突出的先进事例,有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运作机制,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3)团支部集体能够创造集体与个人共同发展的良好空间,学习气氛浓厚,教学相长,互帮互助;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文明的集体形象。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1)优秀团员:按班级团员比例的3%评选;
(2)优秀团干部:按班级团员比例的2%评选;
(3)先进团支部:按参评支部总数的15%评选;
2、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团员要由团支部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讨论后在本支部团员中按照多于分配名额200%提名,报班辅导员同意,之后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参与集体评议,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量选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填写申请表之后(一式两份),递交团委评审。
(2)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团总支协同各班级辅导员经民主讨论,负责在团总支(副书记、团组委、团宣委)、各班级的团支委(团支书、团组委、团宣委)中按照条件评选,填写申请表后(一式两份),由团委进行审核。
(3)先进团支部由各系团总支同各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讨论后,按照分配数量初选,填写申请表后,报团委评选。
(三)奖励办法
1、团委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先进事迹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九、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当级学生毕业前进行,学院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3%(市级须在校级中产生)。
(一)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三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大三期间综合成绩达到学院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 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三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过学院综合奖学金,大三期间积极实习、就业、创业,在实习单位表现良好;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
5.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并有一定成效;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评选程序
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展开班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名单并征求系党支部书记和系领导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当选学生填写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盖章后与汇总表一起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7天,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奖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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