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6年9月修订)
日期:2017-06-13 20:26:21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2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总 则
  •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院风、学风、班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2005年97文)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 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够纪律处分等级者给予口头警告。学期累积2次口头警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违反国家宪法
  • 违反宪法,参加非法集会、游行、串联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治安规定
  •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破坏社会治安,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偷窃、诈骗以及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偷窃、诈骗价值在50元以上,800元以下,按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开除学籍;
  2. 偷窃、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凡有吸毒、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有害、淫秽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反学院纪律

第九条 考试作弊或有作弊行为按情节轻重给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 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而认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有非前述情况的作弊行为,作弊事实经监考教师认定无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视学生年级定为一年或半年。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 学生在考试时违反规定携带通讯工具在身或将考试有关材料置于考试位置附近,或经监考教师警示其作弊意向仍未收敛者,经核实事实后,视态度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章用电,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  将各类违禁电器(热得快、各种电炊具、及其他500瓦以上功率和大体积电器)带入校内的,给予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警告处分,违禁电器予以收缴;
  •  私接乱拉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电线者以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论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  对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或违章用电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章用电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等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擅入异性宿舍者、在公共场所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及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他人者,应在班内或校内公开检查,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侮辱性语言、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及心理伤害的,按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打人者助势,无论是否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持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五)团伙打架

1、首先动手打人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严处分;

2、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引外来人员打架,按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有上述打架行为,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校内住宿,不得晚归,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寄宿或未准假不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二次视为一节旷课。早晚自习一天合计三节(早自习计一节,晚自习二节)折算一节正课。旷课视数量多少作如下处理:

  • 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给予黄牌警告;
  • 学期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 学期累计旷课达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学期累计旷课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 学期累计旷课达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
  • 课程缺旷课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及正常补考资格,按本院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和学分均按“0”分计,但允许申请重修,或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并给予口头警告,劝告无效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 在课堂(含自习课)大声喧哗或使用手机等通讯或电子器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 损坏绿化;
  • 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 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用鞋印、球印等污损墙面;
  • 不服从学院住宿管理,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 拒绝学院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 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符(有色染发〈黑色除外〉、重彩化装、男生留过肩长发或异型头等)或穿拖鞋、背心、裤衩、睡衣裤到公共场所(宿舍除外);
  • 男女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搂楼抱抱及其他不雅动作行为;
  • 将饭菜、点心等食物带入教室;
  • 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经劝告无效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酗酒。将酒带入校园、宿舍者给予口头警告;在校园、宿舍内酗酒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禁止吸烟,把香烟带入校园者给予口头警告;在校园、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操场、会场等场所吸烟以及宿舍、宿舍阳台地面发现烟蒂,首次违犯给予口头警告;再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说不清责任人的,由该宿舍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攀爬宿舍、教室窗户和学校围墙、大门、护栏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宿舍、教室;
  • 在校园、食堂、宿舍、课堂、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后果和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其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无理顶撞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师、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派定的执勤人员辱骂甚至肢体侵犯者按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据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他欺骗学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重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麻将牌、牌九等赌具带入学院,违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玩麻将、牌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各种形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加重或减轻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况: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 处分到期解除后又犯同类错误;
    3. 受处分后又违反校纪;
    4. 阻挠学校调查或阻拦他人举报者;
    5. 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 有下列表现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 认错及时,态度诚恳,检讨深刻、认真;
    2. 处分前或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口头警告后一年内未再有任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则口头警告记录自动撤消;期间如果因各种违纪行为再有违纪行为则在该处分等级上加高一级处分;处分期自新处分公布之日计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不良行为并造成影响者,学校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专门会议,参照有关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由辅导员(或其他责任人)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经系、部门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决定公布,报学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并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核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公布。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作事故处理。

第七章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一切要从对学生教育的目的出发。给予学生处分时,要持谨慎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在处分公布之前同学生本人见面。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按学院《学生申诉条例》履行申诉程序。

第八章  解除处分规定及手续

第三十条  各种处分的期限自宣布处分之日计起。学生受各种处分满一年后可申请解除处分,经鉴定确已改正错误的可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处分期间若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可提前申请办理解除处分,但处分考察期不得短于八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因处分期未满或其他原因致记过以下处分未能解除则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学院给予开具结业证明。离院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应予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当年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开具结业证明。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毕业证。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受各级处分者(含口头警告者)取消其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评优资格;学院不帮助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品行表现未取得综合素质测评规定的学分,不能毕业,须按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补修素质学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五条  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二级、一三级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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