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为学院筹集事业资金。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和管理,在预算编制中不搞超出学院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出现预算赤字,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3、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学院资金和财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及时制定、调
整学院各项经济分配政策,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6、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进行财经政策决策提供依据。
7、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务收支由学院集中管理。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并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院内任何院、系、部门(独立法人机构除外)不得私自设立财务机构。各院、系、部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财务处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资格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主管会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必须配备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帐分离分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或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体现学院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院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实行预算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
2、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充分测算各项收入实现的可能性,保证预算收入的稳妥,不得按需虚定收入。
3、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十条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前开始编制。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工作机制。院内各院、系、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于年度预算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财务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协商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逐项核定,然后根据“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一经确定,在院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机动经费。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院每年可调整预算一次。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的情况下,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调整方案必须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是学院事业的经济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足额入账;支出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严禁超预算支付、赤字运行。
第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应做到按收入计划取得收入,按支出计划用款,真正使学院经济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
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扶持资金等各类上级财政拨款、学费等各项事业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含且不限于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上级拨款是学院从国家各级政府取得的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各级财政经费,由财务处代表学院集中管理,并严格按相关拨款要求进行明细核算。学院应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好建设发展计划,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经费,取得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教育事业收入由学院统一收缴,集中管理。各类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物价政策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统一制定,必要时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网络、校园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向校内外公示,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院内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设标准、自制收据乱收费。
第十九条我院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各类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不得跨学年收取。代办费必须每学年清算结清并公示,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学院财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足额收回有关单位应上缴的房租、水、电、气费和人员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捐赠收入是指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专项基金。捐赠基金的使用应按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对于捐赠的留本基金,应按留本基金的要求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货币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财务处要在保证资金周转正常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学院创造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票据的填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开票据;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学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院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事业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性活动发生的支出,是学院支出的主要部分,应予重点考虑安排。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与其相应的活动收入相匹配,并按
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全成本核算,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支出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不得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应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基本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各级经济责任人和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以拨代支、虚列虚报。
第二十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纪律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是学院从上级财政获得或自行设置的
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基金),如政府扶持资金、学生奖贷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各种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学院自行设置的专项由学院视财力及需要确定。学院应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管理,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在现金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突破规定限额,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现金支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在存款管理方面,要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止过滥过多开立账户现象。不得违反国家金融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
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行使有效监督,堵塞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学院应加强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应收未收款,如学费、住宿费等,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催收,避免长拖久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各种暂付或预付款项,在限
定资金金额和占用时间的基础上,财务处要及时进行清理、催收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因无法回收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学院对借出款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条件以及借款单位(部门)的信用程度作可行性分析,并按“择优原则”在一定限额内借款。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时归还或结清借款。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或设施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全院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和自建,还是外购和调入;无论是捐赠还是赞助;无论是改建、扩建还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卡。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职责,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
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和账务处理,堵塞漏洞,确保学院存货账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
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凡要出租、出借和转让,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及金额较大的批量物资报废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财务处要与资产管理部门每年核对一次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出入库手续,财务及时做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院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要加强对学院各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财务管理及核算,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在其取得、转让和进行投资中,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有关支出。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也包括对原有企业的初始投入和再投入。该投资转化为“对院办企业投资”进行管理,其
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款、应交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学院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认真分析,落实偿还本息的来源。学院借款必须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对资金较大的借贷,必须经学院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应付款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应转付的及时转付,应转帐的及时转帐,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三条应交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等。学院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上缴,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学院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院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学院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其他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应根据学院会计核算所能提供的资料本着满足需求的原则设置,年度财务报告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要求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应收款项明细表、应付款项明细表、政府补助业务活动表等主表、相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有重点、有特色、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院事业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学院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
行监督、评价和指导活动的总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条财务监督的层次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上级主管监督、税收监督和物价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院级财务机构对院内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事前监督是对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施监督,避免重大的决策错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事中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实施过程的控制。
事后监督是指对一项业务活动或一定时期的财务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状况,财经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监督。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
监督权,即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业或相近行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原《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院内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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