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监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监事会的成立和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2人。监事长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2.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学校章程》规定推选产生。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2.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费用由学校承担。
3.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4.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5.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独立性以及对学校财务状况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同时监督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6.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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