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4-01 08:26:5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9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学校经过认真研究和审慎讨论、修改形成了《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2.意见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xqzhb@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章程修订征求意见”。

3.联系方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孙悦老师,60675958-1010。

附件: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1日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序言”部分。

二、第六条新增内容:学校积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高水平教学团队和“双师型”教师。

三、第十条修改为:原学校举办者为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2024年,举办者变更为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8-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4人、校长1人、党组织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3人、社会公众代表1-2人。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五、第二十条(一)修改为: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其他校级领导。

第二十条(八)修改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重大财务事项,和确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校内评审结果等事项均纳入了需经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的“重大事项”。其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创新创业中心、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继续教育学院、图文信息中心等直属单位,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八、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于2024年5月23日经学校第三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