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发挥优秀大学生和先进集体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按照教育部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评优选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级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1.德育综合测评积分未达到A级;
2.评选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尚未解除处分者;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4.评选年度所有科目成绩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处)组织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集中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领取国家助学金;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科目);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五、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德育综合测评达A级;
4.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各门课程(含考查课)的成绩均符合综合奖学金获奖条件;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二)比例及标准
综合奖学金按照学生综合成绩班级排名评定,学生每学年综合成绩=一学年学习成绩总分×70%+德育综合测评成绩×30%,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下:
1.特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每生每学年2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3%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5分,每生每学年12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4%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0分,每生每学年8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65分,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1.单科优胜奖:评选年度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六级考试分数合格;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包括二级甲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2.技能竞赛奖:评选年度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职业技能及智力型竞赛中获奖者,每生奖励100元。
3.创业能力奖学金:凡是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者(校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已办出营业执照者;且创业能力课程考试合格、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次、各类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不少于1项、完成创业能力测试者,每生奖励8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在评选年度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评选年度第二学期无补考和重修科目,综合成绩排名较评选年度第一学期上升达班级学生人数20%以上的学生。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1.奖励名额: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评选,可评选名额为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并注册的学生总人数的5%。
2.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 300 元/人/学年。
3.具体细则由各院系与党委学工部(处)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审办法,详细布置评选工作。学生对照申请资格和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集班委会全体成员逐一对照学习成绩、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平时表现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中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班级奖学金评审汇总表(附学生各类获奖证明)及班级学习成绩排列总表交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学工部(处)。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工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在校园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由学校张榜公示,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在成绩排列中如有取消资格情况,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如遇并列名次,则下一名次轮空,如遇最后并列名次,则发放奖状,奖励金额不可突破。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可兼得。评审结束后,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特殊奖学金,评选标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社会各界、企业赞助的奖学金,按学校与赞助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执行。
六、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大二、大三学生。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关心集体,爱护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6)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10%以内。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校、院系的各项教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以身作则,明辨是非,原则性强,工作有成效;
(7)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30%以内。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2%评选。
2.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团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广泛听取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当选的学生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盖章后,以院系为单位填写汇总表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第二十九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共青团员和班级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观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1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达A级,无处分记录。认真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或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热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获得学校、家庭、社区的好评。
2.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要求积极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现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3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的良好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达到A级,无处分记录。坚持原则,遵规守纪,文明礼貌,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团委各项活动,关心并帮助同学,主动为班级、团学组织、学校建设做出贡献;坚持领导,积极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班团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带领同学参与团委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并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的工作成绩:群众基础好,作风民主,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同学,关心他人,在团结带领同学参加班级、学校、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团支部集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定期学习党团理论知识并过好支部组织生活、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群策群力,积极投入学校各类文体活动、素质拓展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且表现突出,在学校有良好声誉,响应号召,创造性地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2)团支部集体能认真贯彻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并有突出的先进事例,有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运作机制,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3)团支部集体能够创造集体与个人共同发展的良好空间,学习气氛浓厚,教学相长,互帮互助;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文明的集体形象。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1)优秀团员:按班级团员比例的3%评选;
(2)优秀团干部:按班级团员比例的2%评选;
(3)先进团支部:按参评支部总数的15%评选;
2.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团员要由团支部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讨论后在本支部团员中按照多于分配名额200%提名,报班辅导员同意,之后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参与集体评议,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量选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填写申请表之后(一式两份),递交团委评审。
(2)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团总支协同各班级辅导员经民主讨论,负责在团学干部中按照条件评选,填写申请表后(一式两份),由团委进行审核。
(3)先进团支部由各院系团总支同各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讨论后,按照分配数量初选,填写申请表后,报团委评选。
(三)奖励办法
1.团委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先进事迹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八、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当级学生毕业前进行,学校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3%(市级须在校级中产生)。
(一)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大三期间综合成绩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 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大三期间积极实习、就业、创业,在实习单位表现良好;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
5.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并有一定成效;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评选程序
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和院系领导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当选学生填写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盖章后与汇总表一起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7天,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奖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金,并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出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发放
我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500元,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具体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对应困难认定的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50元、350元和2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经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学年于10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凡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同学,经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系。
(三)各院系评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五)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学校上报。审核通过的学生根据其困难认定等级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如有以下情况,将及时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停发助学金: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帮助我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学历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五)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二)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四)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18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最长不超过22年。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2份,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四)家长(父、母、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五)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主姓名和公安局盖章的页面);
(六)学生家长(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七)未成年的学生自写一份贷款申请书,对家庭经济困苦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原件,A4纸张,由学生本人及父母双方签名缺一不可);
(八)学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针对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学生不需要);
(九)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十)注意事项:
1.借款合同需填写家庭详细住址、邮编,父母身份证号码、手机、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等信息,请在签约前准备好上述信息。
2.所需原件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3.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验证原件,故请提交材料时携带证件、证明等原件。
4.申请贷款学生的见证人,由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担任,主要负责学生经济情况和思想动态的掌握,监护人由学生父母担当(孤儿由直系亲属或抚养人担当)。
四、贷款申办程序
(一)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借款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30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全面性进行核实、汇总,将不具备资格和不合格材料(注明原因后)退还学生本人(不合格材料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在限期内收回);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结果通报至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银行规定将贷款申请文本材料送银行审核。
(三)银行将贷款学生审核情况反馈学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组织贷款材料合格的学生带齐材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将不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退回各院系。
(四)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银行卡。
五、贷款的还款
(一)贷款学生毕业后,要认真履行还款协议,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18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最长不超过22年。
(二)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三)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
(四)毕业后贷款未还清前,贷款学生如遇工作单位调动或家庭住址变更、通信方式变更必须与贷款经办银行及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老师取得联系,确定新的联系方式。
(五)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其入伍获得的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在校期间的贷款本金以及毕业后产生的利息。
六、贷款的变更
(一)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二)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学生所在系要及时上报至学校;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上报。学校负责对该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七、贷款的违约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助学贷款的代偿
(一)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二)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四)具体事宜,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院系辅导员务必通知到所带班级每位学生,对上学年已经申请过贷款的学生,一定要询问本人是否要继续申请,若要继续申请,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上学年申请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辅导员务必询问学生本学年是否能继续申请生源地贷款,若不能继续申请,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请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党委学工部(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请各系相关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若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奖补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毕业生求职补助金
学校对有家庭经济困难并在毕业年度内积极求职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求职补助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就业。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因以下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为其代偿应还的本息;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6)还处于服兵役期已经到还贷期限,但无力偿还的学生。
3.特殊困难援助
专门用于资助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训补贴;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游学、出国交流项目资助;
6.学生资助育人实践项目;
7.其他。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实施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学年补助金额在1000-10000元之间,特殊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讨论决定。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资助标准将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资金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2.资助范围将根据上级资助工作政策调整的情况,以及学校每年资助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一式两份),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
3.院系初审。各院系二级学生资助工作站组织召开专项评审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与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学校财务处对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
院系 专业 班级 学号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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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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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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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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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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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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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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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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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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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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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入库 |
¨ 否 |
¨ 是 A、一般困难 B、困难 C、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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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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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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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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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资助 (包括社会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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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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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推荐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二级学生资助工作站审核意见:
二级资助工作站站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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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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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的开展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使学生更好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更多的经济来源,增强学生自立意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保障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维护秩序原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引导大学生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在学生中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勤助光荣”的观念,以解决一部分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经费,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统一管理原则。勤工助学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用人部门应于每学年开学10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填写用工申请表格,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安排。任何学生个人或学生团体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智力或劳务型服务,用人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在学校内进行直接招聘;不准个人充用学校的名义当介绍人;不得随意在学校内设摊;不得在学生宿舍设点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四条 遵纪守法原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部门)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有关协议。凡劳动纪律差、劳动态度不端正的参与者将扣发部分酬金,经教育无改悔表现者应予以解聘。禁止开展与大学生勤工助学宗旨相违背的、与学生身份不符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一切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原则。勤工助学应与能力培养相结合,与拓宽知识和增加经验相结合,与今后择业相结合。必须坚持勤工为了助学的目的,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生活不简朴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活动范围。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立足本校、面向社会”为方针。我校学生勤工助学范围包括:与专业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在常规学习期间以校内服务为主,校外服务一般以假期为宜。
第七条 优先条件。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优先参加勤工助学。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采用本人申请、辅导员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用人部门面试录用的办法。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勤工助学招聘会,学生根据要求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信息建立“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不定期向学校内部、外部发送信息,在获得信息后通知有关学生前往有关部门面试,然后录用。
第九条 为了使勤工助学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听取用工部门对学生的用工意见,对表现不足的学生及时教育提醒,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宣传,每学期结束,用工部门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写一份鉴定,作为下学期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相关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应当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四章 报酬支付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不低于上海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考核合格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首次予以口头警告,如若不改正则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用工部门每月1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每月10日前将劳动报酬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