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23-07-25 10:55:4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党政办主任、党委学工部(处)部长、教务处处长、法律顾问和申诉人所在院系的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或七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表申诉申请表可从学校官网党委学工部(处)网站下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核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核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处理申诉中,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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