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发挥优秀大学生和先进集体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按照教育部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评优选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级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1.德育综合测评积分未达到A级;
2.评选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尚未解除处分者;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4.评选年度所有科目成绩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处)组织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集中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领取国家助学金;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科目);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五、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德育综合测评达A级;
4.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各门课程(含考查课)的成绩均符合综合奖学金获奖条件;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二)比例及标准
综合奖学金按照学生综合成绩班级排名评定,学生每学年综合成绩=一学年学习成绩总分×70%+德育综合测评成绩×30%,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下:
1.特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每生每学年2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3%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5分,每生每学年12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4%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0分,每生每学年8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65分,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1.单科优胜奖:评选年度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六级考试分数合格;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包括二级甲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2.技能竞赛奖:评选年度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职业技能及智力型竞赛中获奖者,每生奖励100元。
3.创业能力奖学金:凡是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者(校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已办出营业执照者;且创业能力课程考试合格、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次、各类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不少于1项、完成创业能力测试者,每生奖励8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在评选年度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评选年度第二学期无补考和重修科目,综合成绩排名较评选年度第一学期上升达班级学生人数20%以上的学生。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1.奖励名额: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评选,可评选名额为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并注册的学生总人数的5%。
2.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 300 元/人/学年。
3.具体细则由各院系与党委学工部(处)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审办法,详细布置评选工作。学生对照申请资格和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集班委会全体成员逐一对照学习成绩、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平时表现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中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班级奖学金评审汇总表(附学生各类获奖证明)及班级学习成绩排列总表交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学工部(处)。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工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在校园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由学校张榜公示,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在成绩排列中如有取消资格情况,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如遇并列名次,则下一名次轮空,如遇最后并列名次,则发放奖状,奖励金额不可突破。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可兼得。评审结束后,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特殊奖学金,评选标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社会各界、企业赞助的奖学金,按学校与赞助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执行。
六、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大二、大三学生。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关心集体,爱护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6)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10%以内。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校、院系的各项教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以身作则,明辨是非,原则性强,工作有成效;
(7)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30%以内。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2%评选。
2.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团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广泛听取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当选的学生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盖章后,以院系为单位填写汇总表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第二十九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共青团员和班级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观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1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达A级,无处分记录。认真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或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热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获得学校、家庭、社区的好评。
2.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要求积极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现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3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的良好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达到A级,无处分记录。坚持原则,遵规守纪,文明礼貌,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团委各项活动,关心并帮助同学,主动为班级、团学组织、学校建设做出贡献;坚持领导,积极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班团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带领同学参与团委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并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的工作成绩:群众基础好,作风民主,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同学,关心他人,在团结带领同学参加班级、学校、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团支部集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定期学习党团理论知识并过好支部组织生活、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群策群力,积极投入学校各类文体活动、素质拓展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且表现突出,在学校有良好声誉,响应号召,创造性地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2)团支部集体能认真贯彻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并有突出的先进事例,有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运作机制,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3)团支部集体能够创造集体与个人共同发展的良好空间,学习气氛浓厚,教学相长,互帮互助;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文明的集体形象。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1)优秀团员:按班级团员比例的3%评选;
(2)优秀团干部:按班级团员比例的2%评选;
(3)先进团支部:按参评支部总数的15%评选;
2.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团员要由团支部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讨论后在本支部团员中按照多于分配名额200%提名,报班辅导员同意,之后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参与集体评议,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量选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填写申请表之后(一式两份),递交团委评审。
(2)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团总支协同各班级辅导员经民主讨论,负责在团学干部中按照条件评选,填写申请表后(一式两份),由团委进行审核。
(3)先进团支部由各院系团总支同各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讨论后,按照分配数量初选,填写申请表后,报团委评选。
(三)奖励办法
1.团委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先进事迹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八、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当级学生毕业前进行,学校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3%(市级须在校级中产生)。
(一)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大三期间综合成绩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 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大三期间积极实习、就业、创业,在实习单位表现良好;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
5.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并有一定成效;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评选程序
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和院系领导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当选学生填写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盖章后与汇总表一起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7天,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奖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徒刑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盗用各种有价卡、证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部门认定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盗窃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罚;
(四)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查证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加重处分;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件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斗殴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6.请人或雇人实施打架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查清事实造成困难或者误导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使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组织群殴者,比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有吸烟、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
(一)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宿舍、室内体育馆、会场等学校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首次违反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校园内严禁酗酒。将酒带入校园、宿舍者给予口头警告;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扰乱正常秩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罢考、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并给予口头警告,劝告无效或情节严重者,除对所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外,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课堂(含自习课)大声喧哗或使用手机等通讯或电子器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损坏绿化;
(三)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四)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用鞋印、球印等污损墙面;涂写不文明语言、画面者,从重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六)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七)男女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搂楼抱抱及其他不雅动作行为;
(八)将饭菜、点心等食物带入教室;
(九)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绿化等公共设施者;
(十)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经劝告无效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或现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过语言、手机短信、肢体行为等,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刑事追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不听劝止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学生应在校内住宿,未经学校许可在外居住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擅自留宿他人或擅自调整宿舍者,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转借、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入异性宿舍者,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或活动室、办公室留宿异性,或在上述场所与异性同宿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影响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累计二次视为一节旷课。
在校学生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黄牌警告;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可以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0学时(折算为二周)者,予以退学。
如本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可同意其退学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在试读期内未再违纪,则可继续学业。
(五)一学期内单一课程缺旷课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及正常补考资格,按本校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和学分均按“0”分计,但允许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考核(试)纪律,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考试中不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考核(试)纪律者给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
(二)凡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试纪律等违反考核(试)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开考后,考生作答范围内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等违反考核(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作弊认定,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标注作弊、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开考后,考生作答范围内容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等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参照以上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校园、课堂、食堂、宿舍、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物、抛污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二)攀爬宿舍、教室窗户和学校围墙、大门、护栏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宿舍、教室;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谩骂教师、管理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宿舍内豢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
(五)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六)伪造他人签名、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
(七)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可以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正常照明、计算机、电扇、空调以外的电器。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责令改正、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果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须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接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电线者以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论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三)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水壶、电饭煲、电锅、电炉、微波炉、豆浆机、面包机、电烤箱、电夹板、卷发棒、电热毯、取暖器、洗衣机、电熨斗、电热台板、小型冰箱等;凡是容易引发火灾的,不论其功率大小,都属于违章电器,如:暖手宝、烘鞋器等;凡是不符合质量规范的电器产品(包括拖线板),均属于违章电器,决不允许拖线板接拖线板,拖线板上床,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不予归还,并给予批评教育;使用明火燃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各种张贴物必须张贴 在指定位置。对违反此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限期清除;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学生都不得替外单位在学校内张贴海报、广告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认识态度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传播不实或不良信息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微信公众号、QQ号等上网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取消其校内开户上网资格,并报有关安全部门进行处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为获取个人利益且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者,视为偷窃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擅自动用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检讨深刻认真;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
(三)处分前或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阻扰学校调查、阻拦他人举报、提供伪证,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期限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项评优资格;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学习证明。后续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综合测评得分的核减按照《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综合测评办法 》有关条款执行;
(四)学生因品行表现未取得综合素质测评规定的学分,不能毕业,须按学校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补修素质学分。
第二十四条 各种类处分期限及解除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起6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不足12个月可缩短至毕业,但处分期扣除暑假、寒假不得短于6个月;
(三)被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出现违纪行为者,可延长处分期至12个月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报批程序:
(一)除本条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所在院系负责,在调查清楚后由院系向党委学工部(处)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与处理建议,处分为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经党委学工部(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为留校察看以上的,经党委学工部(处)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应附有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其中应包括当事人陈述、检讨书、证人证言、必要的物证或照片、教师监考记录等。
(三)所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公告书等,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回单贴附在处分文件上,并将告知时间、方式及内容做好详细记录,有学生和老师证实);邮寄送达被退回或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留存图像资料,有学生和老师证实。
(四)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党委学工部(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党委学工部(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党委学工部(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五)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按教育部令41号文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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