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和公开公平,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2016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法〔2016〕3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属性原则,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学校各部门均应认真贯彻执行,以规范我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办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等。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为学校收费第一责任人,相关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拟定和收费项目的检查、清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为唯一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学校的收费管理具体工作。各二级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完善规范收费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制订的原则
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学校可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
1.收费审批。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牵头,根据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原则,经与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协商后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学生主动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调整专业的,按照调整后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八条 退费原则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休学、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按照本市《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发生的代办收费事项,遵循“非营利”的原则,与学费、住宿费分列收取。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代办费中额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按学年收取的代办费,按学年结算。在学年结束前,由相关部门按成本出具结算清单,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核对确认后,交财务处进行多退少补。
3.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由提供服务的院系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条 收费公示
1.学校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定向告知形式和通过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代办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四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收费工作岗位责任制,设立保障机制,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所有收入及时入账,不设小金库、账外账。
各单位、各部门收取费用,必须向缴费者开具由学校财务处
统一制作的收费凭证,收费完成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经费统一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自截留,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储现金。一经发现将按私设小金库和截留集体资金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及相关二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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