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日期:2020-10-15 09:45:36  发布人:hqbwc  浏览量:97

为了营造一个整洁美观、洁净卫生、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文明健康的生活区域特制定我校学生宿舍管理

 

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学生宿舍区的居住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等主要的公共场所,是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

 

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的面貌是学校校风建设的组成部分,能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

 

生活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条   宿舍实行的是门禁系统和学生自律管理。要求辅导员(班主任)思政工作进宿舍。学生宿舍规范化

 

管理的目标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美观、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服务于学生成才过程中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章 宿舍的类型、基本条件和收费

 

 

 

第三条   学生宿舍每室一般住 4-6 人。

 

第四条   宿舍基本条件:

 

1.宿舍根据居住人数配有床铺等必要家具。每层楼面设有公共盥洗室。(青浦校区宿舍内设有独立卫生间,

 

不设公共盥洗室)。

 

2.宿舍为每位居住人员配备成套家具,青浦校区根据房型配套卫生间。学生可根据自己需要租用保险柜。

 

3.宿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熄灯后保持公共场所的照明,遇到停电时有应急照明。

 

第五条   各类宿舍严格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三章  宿舍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为宿舍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学工部(处)、后勤保卫处以及大学生自

 

律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委员会研究学生宿舍管理和文化建设对学生成才和学校发展的影响,协调各部门认真执

 

行本条例。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下设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的调配、家具管理、水电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

 

常规检查和服务等工作,常设值班室和报修点。每幢学生宿舍楼由专门的管理主任负责,根据服务工作量多少

 

配值班员、保洁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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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宿舍住宿制度

 

 

 

第八条    入住者须填写《入住申请表》、签订《住宿承诺书》、《宿舍物品价目表》后才能入住学生宿舍。根

 

据宿舍管理需要,学生须服从学校对宿舍住宿安排的调整。

 

第九条   未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客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及私配钥匙;不得将本室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遗失钥匙应及

 

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由宿舍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负责调换门锁或配钥匙,遗失钥匙者承担配钥匙的费用。遗

 

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宿舍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十一条   住宿者须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清洁卫生和环境保护, 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须关门、关窗、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的生活规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宿舍实行统一熄灯,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 23:00,

 

周五、周六 24:00。宿舍大门采用门禁或人脸识别系统,须刷校园一卡通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宿舍来访会客,须在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宿舍,

 

离去时应到值班室办理注销手续。值班员严格管理,不准他人私自进入宿舍。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需爱惜公物,不得破坏、随意挪用,损坏公物需按学校规定赔偿。

 

 

 

第五章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为入住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静、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营造勤奋求实的学风,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第十七条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美化宿舍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营造团结和睦的宿舍氛围、开展

 

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争创星级寝室等。

 

第十八条   住宿者应养成良好的作息和卫生习惯,宿舍内实行值日生制度,值日表须张贴寝室门外,值日

 

生需要在每日 8 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物品整齐,垃圾按要

 

求进行分类,装袋好并倒入指定的楼外垃圾桶内,严禁在宿舍区域随意丢弃垃圾,禁止在宿舍楼道摆放垃圾桶。

 

 

 

第六章 宿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禁止在宿舍楼内张贴大、小字报,

 

散发张贴推销广告,以“兼职”名义进行推(传)销活动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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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散布谣言,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和使用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

 

仿真枪械等危险品;已经带来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刀具,都必须交保卫部门统一保管。

 

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不准在宿舍楼内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宿

 

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准恐吓或者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准窝

 

藏赃物,偷窃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发现可疑人员以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必须熟悉宿舍楼建筑结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

 

全出口,掌握基本的防火自救常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并积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消防逃生演练和灭火

 

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好消防设施。严禁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处堆放物品;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门厅外乱停乱放自行车;严禁封堵安全出口;严禁随意改变防火门的常闭状态;

 

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损毁消防器材、消防标志、应急灯、疏散标志;严禁随意启动消防警铃、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楼内烧废纸、点蜡烛、点蚊香,禁止将点燃的废纸、

 

杂物扔向楼外;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汽炉等明火;严禁吸烟;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作没收

 

处理,不予归还。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落实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设施的正常工

 

作状态;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完整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确保宿舍楼建筑安全可靠,按建筑规范定期修缮:保持楼内供水、供电线路、设施的正常工

 

作状态,及时修理损坏的家具、电器。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校园治安管理,严禁攀爬窗户、阳台、铁门、厕所等非正常途径进入宿舍。

 

 

 

第七章  宿舍用水用电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住宿者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自觉随手关灯、关水龙头,发现电路、灯具、水管、

 

水箱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杜绝浪费。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每间宿舍实行 4500 瓦限载供电超载即断电的供电模式,电价按上海市供电

 

部门颁布的价格收取。

 

第三十条   凡含有独立卫生间的寝室,限量提供用水服务,每人每月免费使用 3 立方水,超出部分按每只

 

水表由表内所辖全体居住人员平均负担,水价按上海市水务局颁布的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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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宿舍电表运转有异常情况时,先切断该宿舍的电源,待查清原因处理得当后

 

恢复供电。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评选“星级寝室”和“特色寝室”,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按《学生违纪处

 

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退宿、变更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退宿

 

  •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名同意后,提交辅导员审核和所在系审核,报学生宿管中心及财务备案后,可以不在学校宿舍住宿。

 

2.退宿学生必须凭《退宿申请单》在规定的离宿日期内按时办理离宿手续并离开寝室。

 

3.离开宿舍,必须保持室内及公用部位的家具等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物品应主动配合赔款;做好卫生工作,墙上、家具上凡所贴异物必须清除干净,若不清理就由学校派专人打扫,学生付人工费。

 

4.混班住宿的学生离开宿舍前,应与相关寝室的室友就水电费等事宜达成协议并到宿管中心作好笔录,离开宿舍前付清应该承担的部分。

 

5.寝室门的钥匙退到宿管员处,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离开寝室的毕业生,需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推迟退宿。该生应对本室的物品及卫生负责(包括公用部位),如有未申报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并备案,否则由最后离开的学生承担责任。

 

6.如发生问题不整改,并拒办离宿及离校手续、情节恶劣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住宿者在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结业、毕业和开除等离校情况下,必须办理离宿手续,

 

由宿舍管理员验收床铺、家具后,到宿舍管理部门退还宿舍钥匙。

 

第三十六条   住宿日期:自每学期开学报到日起至放假日前止。如有特殊情况须放假前二周提出申请,经

 

家长签名同意后,提交院部审批、批准后办理假期住宿手续,然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每年六月份办理

 

下一学年的住宿和走读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住宿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住宿费三分

 

之二;住宿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已办退宿的学生,须同时将个人行李提取完毕。各班级也须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在放假前办理

 

好寝室的调整工作。学生毕业一律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室内物品作无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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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宿舍学生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它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强化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围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在学生宿舍区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九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结合“星级寝室”的创建,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

 

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营造时代气息的宿舍文化氛围;沟通学生与宿舍管理部

 

门之间的联系,反映学生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协助宿区管理人员对各类违纪、违规形象进行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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