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0-10-13 00:00:00  发布人:hqbwc  浏览量: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协助后勤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七条  行人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八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九条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不准酒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重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车棚内,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后勤保卫处(保卫科)指定专人负责。保卫科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四条  来校公务车辆应由接待单位与校门卫联系后,在校门处登记备案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登记。无登记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由门卫检验持物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划设有停车位)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学校大门口50米范围内不准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后勤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后勤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后勤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按公安机关开出的责任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通行。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禁止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

(三)追逐嬉戏;

(四)乱停乱放;

(五)超速行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教工号或

学生证号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停车区域

 

汽车品牌

 

车牌号码

 

联系电话

 

通行证编号

 

部门负责人审核

 

车辆类别

  1. 教职工自备车辆 ¨         2、学生自备车辆 ¨       2、外聘教师自备车辆 ¨

3、其它(请注明)                                              

 

办理

须知

1.每人限办一辆(需本人亲自办理);

2.提供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工作证复印件;

3.填妥此表经后保处审核后至保卫科办理;

4.与学校签订校园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请将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复印件粘贴于此

车辆行驶证非本人的,须说明情况)

 

 

 

 

 

 

 

 

 

 

承 诺 书

一、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本人遵守《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校园内行驶、进出校门及转弯时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遇非机动车、行人时,应主动减速避让;

3.机动车掉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

4.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绿化和公共设施;

5.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6.在校园内行驶时,禁鸣喇叭。

三、本人保证在校内行驶或停车时,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识,并服从学校保卫人员指挥安排。停车后的安全(含机动车自身安全)由本人自负。

四、本人保证不将通行证转借他人使用,并将通行证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角。

五、本人承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遇有下列情况,收回校园通行证,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机动车不按规定路线(交通标识)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或不服从学校保卫人员指挥安排;

3.将车辆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4.酒后驾驶;

5.将通行证转借他人使用。

 

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以上内容,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核发:0 点击数:141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