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0年继续有效)
日期:2020-09-16 08:55:45  发布人:dzb  浏览量:89

(2018年4月10日经学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校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管理机关及性质类型

  第二条  学院原名为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年7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住所:上海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

  第五条  办学地址:

          嘉定校区  嘉定区外冈镇冈峰公路68号

          青浦校区  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565号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上海海外联谊会、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上海中华职教社、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七条  学院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八条  学院的性质:依法从事民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的教育教学机构。

  第九条  学院的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管理、民主办学和改革创新;坚持以信守职业道德对待社会,以严谨的教学管理取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回报社会;坚持以服务管理为宗旨,以就业为指导,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立足上海经济,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全日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模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办学业务范围: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普通、成人)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对象。

 

第四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办资金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开办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源自于原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其中上海市级财政出资50万元、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代海外华侨捐赠40万元,其他为原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和原上海工商学院办学积累。

  第十五条  学院开办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团体资助捐赠、办学结余转增开办资金及政策扶持形成的学院办学积累。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非营利性质,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回报。

  第十六条  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历年办学积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预算、决算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资助及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院理事会,其成员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吸收校外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学院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任期届满后的理事会换届,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2.推选、任免理事长、理事;

  3.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4.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5.筹集学院建设与发展资金,决定学院重大基建及投资项目;

  6.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教职员工的分配原则;

  7.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8.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酬金方案;

  9.决定学院对外投资、与国内外有关方面合作办学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由9-13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2人,任期四年。理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2.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3.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4.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需表决,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其决定方能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1.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在理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2.决定聘任、解聘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更名、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5.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归档,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定,须有全体出席理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

  1.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2.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3.组织教育教学和科技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5.按理事会授权聘任与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并实行考核奖惩;

  6.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

  7.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9.执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四年。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院长、副院长人选在聘任前,先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顾问)由历任学院领导代表、社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教授组成。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能是:对学院在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发展建议。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院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理事会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有关法规对学院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院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学院发展,支持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学院党委应把握学院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承担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内监督作用三大主体责任,做好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对学院各项重大决策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理事会做出决策前,要征得学院党委的同意。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全面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或院长担任,具体人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依法办学;

  2.签署学院的对外公文;

  3.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对学院办学全面负责,维护本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5.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高职教育条件的专任和兼职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回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各类资助、捐赠均为公益性性质,资助或捐助者及其他继承人不能中途收回资助或捐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各类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学院在存续期间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存续期间,办学结余不能分配,学院依法终止时应依法处置学院资产及办学结余。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存续的;

  (二)理事会决议停办的。

  第四十一条  学院自行终止应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或注销的,或因资不抵债等情况无法继续办学的,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清算小组人员一般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单位代表及业务管理机关代表等组成。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清算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院出资体制、管理体制作重大调整后,则另作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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