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试行)
日期:2019-10-15 00:00:00  发布人:jiejianqiao  浏览量: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和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4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六)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四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工作小组组织调查。

  (二)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小组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院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投诉。

  (五)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七)认真填写《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以及评优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以及评优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督导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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