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上海招投标法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学院范围内所有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学院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其在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采购单位的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二)组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六)负责组织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八)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采购招标项目内容,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可成立项目评标工作小组,其成员由评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的单数。
项目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评标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标意见,并对给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过程中的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二章 招标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五条凡使用学院各类资金,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的各类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学院统一招标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一)工程类施工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
(二)货物类项目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含与相关服务、工程相关的货物类);
(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审计等服务项目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其他服务类项目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纳入学院统一招标管理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一)国家及上海市对招标项目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采购金额达到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的,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采购金额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采购单位应本着节约资金、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多方询价、比较后实施采购计划。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学院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公开招标应作为学院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在校园官网上,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项目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在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九条对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供应商的,按捐赠人意愿采购。
第十条校企合作共同投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供货商。
第十一条对抢修工程项目,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先行抢修,并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备案。
第四章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包括新建工程、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消防安保工程、通讯网络工程以及校园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维修工程;
(二)工程服务类:包括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筑桩基和市内空气品质等各类检测;
(三)工程货物类:包括空调设备、强弱电(监控)成套设备、多媒体设备、电梯、电器配电箱(柜)、通风机(柜)、灯具、洁具、水泵、电线电缆、地板(砖)石材等。
第十三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采购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含工程货物类,下同)和服务类(含工程服务类,下同)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采购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标准数额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全过程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程施工类项目金额在20万元~ 60万元,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金额在5万元~ 50万元的,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工程施工类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后勤保卫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制定相应内控管理制度,以指导基层单位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四条凡属报建工程项目的采购标准,如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各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对应当招标的项目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提出招标申请。招标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小组批准申请后应立即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人员按以下程序实施招标工作:
(一)确定采购方式。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按规定确定代理机构;
(二)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三)编制招标文件。依据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和项目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经项目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布
(四)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
(五)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七)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对采购与招标文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评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有序竞争,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最大程度维护学院利益。
(二)评标小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规定提出评标意见。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供应商做出后方可作为评标依据。
(三)对于招标项目,若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评审,可以确定为无效投标。
(四)因有效标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重新进行招标;二次招标有效标仍不足三家,项目采购单位可向招标小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由招标小组审批。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项目采购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洽谈、确定合同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时,不得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条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采购人确需调整或追加经费的上报招标小组后按学院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规避招标而拆分化小采购项目及总额,违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政纪、党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悖的,予以废除,以本细则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