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管理,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促进应用型高级人才的培养,促进学院科研队伍的成长和发展,促进教师学术水平和科技应用水平的提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我院的技术优势,以面向生产实际的科技应用性课题、高职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为主,鼓励跨系部交叉,优化组合的课题项目,鼓励应用基础课题研究,努力提高研究项目的层次。
第四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或鉴定、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凡是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场地、水电及以学院名义进行的科研、技术服务都应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没有报批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
第二章 科研课题的分类、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纵向科研课题 指我院承担的列入国家、省、部、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教育科学规划研究等课题,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课题的申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统一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出的项目指南,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各系部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申报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集中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汇总、筛选、审核,经学院批准,报上级科研、教育教研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 横向科研课题 指本院教职工受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所从事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横向课题由课题组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副本)应交学院科研管理部备案。与此同时,课题组需与学院签订风险合同。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向委托单位索取结题证明并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资料备案。
第七条 院级科研课题 指我院科技开发、新技术应用、人文社科研究、教育教学研究等课题。院级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的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课题,每年年初由院科研管理部门公布。在每年的9~10月申报,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申报表,经系部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院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初审,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主管院长批准后立项。研究时间期限:一般课题一般为1年,重点课题可延至2年。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管理按《院级教学科研建设立项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 纵、横向课题和院级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各类纵向课题的课题组人数范围按对应的项目指南规定。院级课题组人数不应少于2人。院级课题负责人的院级在研项目已有两项的,不得再以课题负责人申报新的院级课题(当年申报院级课题原则上只能有一项为负责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学院及所在系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并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 科研课题一经立项,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学院批准。无故中止项目研究的,学院将酌情向项目负责人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院科研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填报进展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结题申请报告,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作总结,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课题结题时,一般均应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且重点课题论文级别相应提高。
学院发展课题,可以调查报告和规划等作为成果结题。
科学实验、技术开发、实物创造发明等,允许以实物技术资料结题。但必须撰写技术创新说明书和相应的研究报告,据课题性质和成果情况可以申请组织专家技术鉴定、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验收或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没有切实实施,又无正当理由一再拖延结题时间的课题,报延时间超过一年的,终止其课题,取消课题负责人当年申报课题资格,对已使用的研究经费,经审核后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经学院立项的科研成果,是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院科研管理部门与课题组应积极做好成果推广、转让服务工作。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出让或转移。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教师的科研成果主要表现为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院级以上的立项科研项目的结题也等效视之为成果。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见《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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