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沪工商委〔2018〕12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职业学院
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充分调动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党委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实施。
附件:《中国共产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
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充分调动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党代表作用,使其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和其他党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并经审查立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代表依照规定提出提案,是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行使代表权利、发扬党内民主、推进科学决策、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改革创新,促进学院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由党代表大会秘书处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挂靠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
(三)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
(四)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出席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代表经选举正式产生后,即启动党代会代表提案工作。
第八条 提案提出者应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认真酝酿提案。
第九条 提案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科学性、针对性,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明确清晰,案据应充分详实,方案应具体可行;
(三)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提交。
第十条 提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实际。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提案提出:
(一)关于学院党委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学院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干部人事、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四)关于学院深化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学院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关于学院如何更好地强化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重要问题;
(六)关于党员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他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提案由1名党代表提出,并有3名以上(含3名)党代表附议。提案发起人应当向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提供提案文本,取得一致意见,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案截止时间内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办公室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
第四章 提案的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提案的受理和审查:
(一)学院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工作小组受理提案,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发起人和相关部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代表提案在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前,有该提案半数以上代表联名要求撤回的,可以由提案人申请撤回提案;
(四)大会主席团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对提案的审议和立案情况。
第十四条 经审查,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宪法、法律和党章、党内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不属于学院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涉及范围较小(比如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内容无普遍性的;
(七)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视情况作为意见建议。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代表大会提案,由学院党委在大会闭幕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召开交办会议,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研究拟定工作方案,认真办理提案。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相互配合,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承办单位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接到交办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交由提案工作小组按程序重新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可通过邀请提案人参与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切实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提案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并报提案工作小组备案。交办的提案在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需要延期的,经提案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应及时告知提案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后,应征询提案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有该提案半数以上提案人对提案答复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小组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答复件应统一使用《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书》的格式,经承办单位审核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答复提案人,并抄送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办理和答复的协调、检查、督促。对于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提案的办理,可以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章 提案的办结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小组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院党委报告,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院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将提案及有关办理材料等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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