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
考生类别 |
科类 |
考试科目 |
分值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届高中生 |
非艺术类 |
职业适应性测试(单列招生专业需另加专业面试) |
职业适应性测试300分;素描100分;色彩100分;专业面试100分 |
艺术类 |
素描、色彩或专业面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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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生、历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届高中生 |
非艺术类 |
入学测试、素质技能测试或专业面试 |
入学测试150分;素质技能测试100分;素描100分;色彩100分;专业面试100分 |
艺术类 |
入学测试、素描、色彩或专业面试 |
(二)录取规则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届高中生
7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为信息科技、地理、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每门科目折算成绩为:合格为100分,不合格为50分;
(1)非艺术类非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为10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再同分的,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中的文化基础成绩、职业与心智成绩、专业通识基础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非艺术类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0.2+专业面试成绩*2.4,(满分为10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面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再同分的,依次比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中的文化基础成绩、职业与心智成绩、专业通识基础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未录取的考生根据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为1000分),与其它非艺术类非单列专业考生进行排序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艺术类非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0.5+(素描成绩+色彩成绩)*1.5,(满分为6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素描、色彩、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按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艺术类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0.5+(素描成绩+专业面试成绩)*1.5,(满分为6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面试成绩、素描、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按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三校生、历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届高中生
(1)非艺术类非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2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入学测试、素质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非艺术类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1.5,(满分为30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面试成绩、入学测试,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艺术类非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描成绩+色彩成绩)*1.5,(满分为4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素描、色彩、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艺术类单列招生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描成绩+专业面试成绩)*1.5,(满分为4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面试成绩、素描、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退役士兵的招生和录取政策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四) 以下考生可免当年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笔试,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即可录取(免笔试录取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
1.高中阶段获得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2.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者。
3.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个人全能二等奖(含)以上者。
4. 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三级证书者,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5.获得两张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四级证书者,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其中一张证书对口者。
6.获得上海市奖学金一等奖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并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四级证书者,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校级三好学生确认时需提供学校“三好学生”名册)
7. 获得上海市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者,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8. 上海市旅游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9.获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
10.获得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和实施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三级合格证书(证书原件),且第一专业填报英语专业者。
11.高中阶段参加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获得区级(含)以上表彰者。
12.高中阶段参加国防、民防相关项目获得区级(含)以上奖项者。
13.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明项目获区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者。
14.高中阶段研究性课程项目成果获得区级(含)以上奖励者。
15.高中阶段参加过市级青少年科学研究院组织的研究项目并取得优秀小研究员称号者。
16.高中阶段获得区级学科竞赛(作文竞赛)三等奖(含)以上者。
17.高中阶段获得区级创新大赛个人三等奖(含)以上者。
18.获得乐器业余类考级最高级别者,且第一专业填报应用英语(少儿英语)或艺术设计(少儿艺术)者。
19.获得英语中级口译证书,且第一专业填报英语专业者。
20.高中生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科技、地理、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成绩均合格者。
注:申请免试者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