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教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9 08:21:54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结合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和办理入学相关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或持相关证明在报到日期前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教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在开学四周内未缴费,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等级制记分。考试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作业等),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30%。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实验、作业及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如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如采用等级制记分,“f”级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继教院书面提出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通过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带好相关证明,一般应考前到继教院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课程成绩记分与参加正常考试相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须申请重修课程。

第十四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缺考者如需参加补考,须向继教院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四周内到继教院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情况跟班重修。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学习与其他课程学习时间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开学四周内到继教院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准予免听。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其考试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无故缺课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通过重修获得成绩。但学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事先或事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获得批准的不属于“无故缺课”。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应当自学。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重修课程,按学院《关于实行学年学分制收费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收费。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高中起点专科(高起专)学制三年或四年。

第二十三条 学习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学习年限一般最短为规定学制减一年,最长为规定学制加三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内)。缩短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学生要求缩短学习时间,须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由学院审核批准。应征入伍学生,学习年限不计服役期。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四周内,凭有关证明到院继教院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复学后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费用收费标准按新编入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6)在规定时间内不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故旷课、缺考严重,多次教育劝告无效者;

8)按学校其它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需到继教院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后予以退学。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学院学生退费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学条件而不主动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自动退学者,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院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85%,或仅有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 可申请获得学校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规定总学分数的85%,如果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 (包括一年),可申请获得学校肄业证书。如果未学满一学年,则发放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环节)不及格或未修读完所有课程,属于非正常毕业生。非正常毕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继续返校修读。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非正常毕业生在延长期内修读完所有课程(包括毕业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日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借用物品遗失者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但不予补办毕业、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开始执行,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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