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秋季高考招生章程(全国)
日期:2017-05-02 08:22:52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  浏览量:15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 市 嘉定 区 外冈冈峰公 路 68

青浦 校区: 上海 市 青浦 区 新凤北路 路 565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

则和办法

以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以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应用日语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日语、其它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色盲、左手或右手有残疾者不能报考我院宝玉石鉴定与加工、珠宝首饰技术与管理、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

十、录取规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按分数优先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1)以各省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线及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如遇同分,学校将按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科的省市按照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文件要求执行。

(3)学校无加试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取得各省市统一专业统考合格后,以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同分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元/学年)

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宝玉石鉴定与加工、电子商务、国际商务(跨境贸易)、会计(助理会计师)、会展策划与管理、应用英语(少儿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

11000

工业机器人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评估)、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移动互联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珠宝首饰技术与管理、商务日语、商务英语

艺术类:首饰设计与工艺、艺术设计(少儿艺术)

13000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诺浩特色班)

14000

艺术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

15000

数控技术(AHK项目班)、会计(管理会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16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机器人方向)(中英合作)、餐饮管理

20000

(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住宿费标准

1700元-2000元/学年(4-5人/间)(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59587531、021-60675958*1024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60675958*1010

十五、网址

http://www.sicp.sh.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

学院设“品学兼优综合奖”,有一等、二等、三等及单项奖。

港澳知名人士及爱国侨胞唐翔千先生设立各类奖、助学金。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黄浦分会慈善资助奖学金。

为了帮助中西部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了下列政策:

1.对中西部地区每位学生:报到时(即入校第一学年)学校提供入学奖学金1000元/生。

2.对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时持当地相关部门证明,经审核,入学后统一发放帮困助学金1000元/生;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对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在第二、三学年给予1000元/生的学院励志奖学金。

3. 中西部地区学生还可同时享受国家和学校提供的各类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资助政策,

中西部地区指:安徽、江西、湖北、河南、山西、湖南、甘肃、广西、贵州、四川、宁夏、云南、内蒙古、新疆

上述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