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工作在教学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由各系具体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工作;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工作,由院教学督导室负责实训质量监控。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践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践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技能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课程和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或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是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践教学大纲由专业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报系、教务处审查批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由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编制。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实践教学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实训,设计性、示范性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生产实习,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
第五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相关理论课主讲教师参与指导。指导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践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加强和巩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与实施
第六条 实践教学要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践项目。
第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践教材(讲义)或实践指导书。实践教材(讲义)或实践指导书应包括实践目的、要求;实践原理;实践所用仪器、设备;实践步骤和方法;实践注意事项;实践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践应拟定实践方案。实践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八条 每学期的《实践教学计划》由各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制订,在学期开学前一周下达各课程组和相关教师。
第九条 实践教学人员要按照教学大纲和实践指导书认真备课,编写指导教案。每次实践课之前,实践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安全设施。
第十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践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践课,由实践指导教师宣讲学生实践守则及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上课。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实践前应对实践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践中,指导人员不要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其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上实践课时,实践室工作人员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践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实践室清洁和设备安全。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践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践。
第十四条 实践结束后,实践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践报告,对不合格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并重写实践报告。
第三章 实践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是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实践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践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践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工作,确保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教学进行经常性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和建议,会同学校有关方面找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院系领导、督导及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检查学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和各门实践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诀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实践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核以及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平时考核依据学生出勤、提问、实践操作和实践报告等方面表现由实践指导教师负责评定。
第二十条 凡非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实践指导教师应将“实践课平时成绩考核表” 在期末考试前交该课程主讲教师,由该课程主讲教师将实践课考核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以一定比例计入学主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凡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其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可采取抽题方式,每个学生被抽测的实践项目数不得少于该实践课程总项目数的30%,凡独立开设的实践课考核未通过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 实践教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掌握实践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有关教研室、课程组应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践教学研究计划。
第六章 实践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人员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新任实践指导教师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践教学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以在职进修为主)。实践教学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指导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践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制度,在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时将实践教学资料归档。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此办法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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