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生政策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报考我院: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凭工作单位证明报名);
2.录取照顾政策
(1)根据沪教考院高招[2015]27号文规定: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可免试入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录取
①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市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④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⑤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⑥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称号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
⑦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⑧少数民族考生。
⑨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⑩根据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改革精神和市教委沪教委学〔2003〕1号文件精神,还可报名参加能力考,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70%时,向考试院申请用能力考的考试分数相抵。给报考我院的考生增加录取机会。
根据考试院规定: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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