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日期:2021-09-12 00:00:00  发布人:xuegong  浏览量:118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发挥优秀大学生和先进集体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按照教育部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评优选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级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1.德育综合测评积分未达到A级;

2.评选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尚未解除处分者;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4.评选年度所有科目成绩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处)组织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集中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助学〔2020〕2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在学校奖学金评审中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通过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及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领取国家助学金;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科目);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五、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德育综合测评达A级;

4.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各门课程(含考查课)的成绩均符合综合奖学金获奖条件;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二)比例及标准

综合奖学金按照学生综合成绩班级排名评定,学生每学年综合成绩=一学年学习成绩总分×70%+德育综合测评成绩×30%,具体比例和标准如下:

1.特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每生每学年2000元;

2.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3%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5分,每生每学年1200元;

3.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4%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70分,每生每学年800元;

4.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必修课平均分不得低于65分,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二十 单项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1.单科优胜奖:评选年度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六级考试分数合格;上海市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包括二级甲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2.技能竞赛奖:评选年度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职业技能及智力型竞赛中获奖者,每生奖励100元。

3.创业能力奖学金:凡是获得级(含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者(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已办出营业执照者;且创业能力课程考试合格、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次、各类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不少于1项、完成创业能力测试者,每生奖励8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一)申请资格

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并注册学生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在评选年度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评选年度第二学期无补考和重修科目,综合成绩排名较评选年度第一学期上升达班级学生人数20%以上的学生。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1.奖励名额: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评选,可评选名额为各院系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并注册的学生总人数的5%。

2.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 300 元/人/学年。

3.具体细则由各院系与党委学工部(处)共同制定。

第二十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习奖学金评审办法,详细布置评选工作。学生对照申请资格和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集班委会全体成员逐一对照学习成绩、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平时表现等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中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班级奖学金评审汇总表(附学生各类获奖证明)及班级学习成绩排列总表交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学工部(处)

第二十 党委学工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同时在校园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由学校张榜公示,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 在成绩排列中如有取消资格情况,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如遇并列名次,则下一名次轮空,如遇最后并列名次,则发放奖状,奖励金额不可突破。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可兼得。评审结束后,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 学校设立的特殊奖学金,评选标准另定。

二十七 社会各界、企业赞助的奖学金,按学校与赞助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执行。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大二、大三学生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关心集体,爱护集体荣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6)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10%以内。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以身作则,能起表率作用;

3)品德优秀诚信意识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校院系的各项教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以身作则,明辨是非,原则性强,工作有成效;

7)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综合分达A级,综合成绩在班级名列前30%以内。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2%评选。

2.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团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广泛听取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当选的学生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系党支部书记审核盖章后,以院系为单位填写汇总表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二十九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共青团员和班级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观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团支部排名1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达A级无处分记录。认真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或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尊老爱幼,关心他人,诚实守信,为人正直;热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修养,获得学校、家庭、社区的好评。

2.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政治上要求积极进步,在党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和熟悉国际国内的时事政治,关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宣传改革开放的成就,并用辨证的观点现察、分析社会现象,能自觉抵制和批评不良思想和言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在志愿者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学习及身心素质: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学期末经补考或重修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成绩在团支部排名前30%;认真参加体育锻炼,成绩达标:具有的良好心理素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风、班风及校风建设过程中积极表现,发挥模范作用。

3)综合表现:德育综合测评达到A级,无处分记录。坚持原则,遵规守纪,文明礼貌,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团委各项活动,关心并帮助同学,主动为班级、团学组织、学校建设做出贡献;坚持领导,积极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班团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带领同学参与团委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并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的工作成绩:群众基础好,作风民主,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同学,关心他人,在团结带领同学参加班级、学校、社区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团支部集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定期学习党团理论知识并过好支部组织生活、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群策群力,积极投入学校各类文体活动、素质拓展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且表现突出,在学校有良好声誉,响应号召,创造性地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2团支部集体能认真贯彻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并有突出的先进事例,有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运作机制,形成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3团支部集体能够创造集体与个人共同发展的良好空间,学习气氛浓厚,教学相长,互帮互助;积极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文明的集体形象。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比例

1)优秀团员:按班级团员比例的3%评选;

2)优秀团干部:按班级团员比例的2%评选;

3)先进团支部:按参评支部总数的15%评选;

2.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团员要由团支部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要求讨论后在本支部团员中按照多于分配名额200%提名,报班辅导员同意,之后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参与集体评议,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得票数量选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填写申请表之后(一式两份),递交团委评审。  

2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团总支协同各班级辅导员经民主讨论,负责在团学干部中按照条件评选,填写申请表后(一式两份),由团委进行审核。

3先进团支部由各院系团总支同各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讨论后,按照分配数量初选,填写申请表后,报团委评选。

(三)奖励办法

1.团委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先进事迹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2.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八、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当级学生毕业前进行,学校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人数的3%(市级须在校级中产生)。

(一)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大三期间综合成绩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 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综合测评分达A级;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三年内经补考或重修无不及格课程,且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大三期间积极实习、就业、创业,在实习单位表现良好;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

5.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工作踏实,任劳任怨,并有一定成效;

6.对未能正常毕业的被推荐人,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三)评选程序

学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名单并征求院系党支部书记和院系领导意见,之后向班级学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当选学生填写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盖章后与汇总表一起报党委学工部(处)党委学工部(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7天,同时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评审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张榜公布,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奖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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