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2021继续有效)
日期:2020-10-09 00:00:00  发布人:xuegong  浏览量:149

  为了规范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徒刑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盗用各种有价卡、证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公安部门认定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盗窃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罚;
    (四)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用威胁、胁迫手段或各种借口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撬窃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查证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加重处分;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或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件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斗殴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6.请人或雇人实施打架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查清事实造成困难或者误导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使用器械或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棍棒、瓶子、刀具、砖石等)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组织群殴者,比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有吸烟、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
    (一)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宿舍、室内体育馆、会场等学校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首次违反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校园内严禁酗酒。将酒带入校园、宿舍者给予口头警告;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毒以及介绍他人吸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扰乱正常秩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罢考、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阻并给予口头警告,劝告无效或情节严重者,除对所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课堂(含自习课)大声喧哗或使用手机等通讯或电子器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损坏绿化;
    (三)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四)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用鞋印、球印等污损墙面;涂写不文明语言、画面者,从重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六)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七)男女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搂楼抱抱及其他不雅动作行为;
    (八)将饭菜、点心等食物带入教室;
    (九)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绿化等公共设施者;
    (十)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经劝告无效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或现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过语言、手机短信、肢体行为等,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刑事追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不听劝止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学生应在校内住宿,未经学校许可在外居住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擅自留宿他人或擅自调整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转借、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入异性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或活动室、办公室留宿异性,或在上述场所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办手续),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的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累计二次视为一节旷课。
    在校学生不遵守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黄牌警告;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0学时(折算为二周)者,予以退学。

如本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可同意其退学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在试读期内未再违纪,则可继续学业。

(六)一学期内单一课程缺旷课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及正常补考资格,按本校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和学分均按“0”分计,但允许申请重修,或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考核(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考试中不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考核(试)纪律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

(二)凡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试纪律等违反考核(试)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开考后,考生作答范围内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等违反考核(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作弊认定,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标注作弊、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开考后,考生作答范围内容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等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参照以上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校园、课堂、食堂、宿舍、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物、抛污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二)攀爬宿舍、教室窗户和学校围墙、大门、护栏以及其他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宿舍、教室;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谩骂教师、管理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宿舍内豢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

(五)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六)伪造他人签名、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

(七)其他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正常照明、计算机、电扇、空调以外的电器。违章使用电器等违反用电规定者,除责令改正、没收违章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果造成较大安全事故,须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接空调、应急灯、公共照明等公共部位电线者以偷窃、破坏公共设施论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说不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相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三)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水壶、电饭煲、电锅、电炉、微波炉、豆浆机、面包机、电烤箱、电夹板、卷发棒、电热毯、取暖器、洗衣机、电熨斗、电热台板、小型冰箱等;凡是容易引发火灾的,不论其功率大小,都属于违章电器,如:暖手宝、烘鞋器等;凡是不符合质量规范的电器产品(包括拖线板),均属于违章电器,决不允许拖线板接拖线板,拖线板上床,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不予归还,并给予批评教育;使用明火燃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乱张贴,各种张贴物必须张贴 在指定位置。对违反此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限期清除;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学生都不得替外单位在学校内张贴海报、广告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传播不实或不良信息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微信公众号、QQ号等上网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取消其校内开户上网资格,并报有关安全部门进行处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为获取个人利益且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者,视为偷窃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擅自动用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检讨深刻认真;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

(三)处分前或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阻扰学校调查、阻拦他人举报、提供伪证,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 取消受处分期限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项评优资格;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学习证明。后续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违纪受到处分,综合测评得分的核减按照《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综合测评办法 》有关条款执行;
    (四)学生因品行表现未取得综合素质测评规定的学分,不能毕业,须按学校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补修素质学分。
    第二十四条  各种类处分期限及解除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起6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不足12个月可缩短至毕业,但处分期扣除暑假、寒假不得短于6个月
    (三)被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出现违纪行为者,可延长处分期至12个月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报批程序:

  1. 除本条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所在系(院)负责,在调查清楚后由系(院)向学工部(处)提交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与处理建议,处分为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经学工部(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为留校察看以上的,经学工部(处)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应附有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其中应包括当事人陈述、检讨书、证人证言、必要的物证或照片、教师监考记录等。
    (三)所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公告书等,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回单贴附在处分文件上,并将告知时间、方式及内容做好详细记录,有学生和老师证实);邮寄送达被退回或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留存图像资料,有学生和老师证实。
    (四)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学工部(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部(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部(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五)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按教育部令41号文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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