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规定(修订稿)
日期:2020-09-27 00:00:00  发布人:dzb  浏览量: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确保用印的正确性和严肃性,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理事会、学院行政、学院党委印章,学院钢印,党委系统印章,院领导签字章、方章,各部门(含系部、直属单位)印章及学院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各类印章由相关部门和指定人员保管。印章使用须经学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按被授权人管理权限批准。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四条  学院行政系统印章和党委系统印章,根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履行刻制印章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党政办统一制发,并由党政办进行印鉴备案。各单位、部门需到党政办办理有关手续后领取印章,方可启用。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刻制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印章的刻制参照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印章所刻名称以学校机构设置名称为准,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第六条  因机构变化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备存或销毁。需刻新印章的,办理申请并以老印章换取新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党政办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理事会章,学院行政、党委公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专管人员因事外出或有其他原因暂时不在单位时,应将印章交与本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平时印章随用随锁。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内,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学院理事会章,学校行政、党委公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部门印章遗失则须向本部门领导、党政办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学院实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目前使用学院crp系统中“盖章申请”审批流程。申请用印者必须逐项认真填写用章申请表,走完流程后,方可用印,否则不予用印。

第十条  除学院理事会、学院行政、学院党委的公章外,各部门的印章,若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一条  以学院理事会名义发出文件、信函的用印,需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的党政文件的用印,按发文签发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凡属于部门经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经分管院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可以不走crp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等各种证书需盖学院章的,均需由有关职能部门走crp系统用章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外出联系工作或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介绍信和个人证明材料需用印的,均需由有关职能部门走crp系统用章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办理法人变更、年审、换证等手续须用印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用印。可以不走crp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需办理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均需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走crp系统申请程序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经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学院行政、党委印章时,由党政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行政钢印仅限于粘贴个人照片的各种证件上使用。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只适用于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对内公务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  院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院长名章,均需由有关职能部门走crp系统申请程序。需经院长本人签批后方可用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为院内业务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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